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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中铝中州矿业连续瞒报惊天安全事故,家属欲哭无泪!

渑池中铝中州矿业连续瞒报惊天安全事故,家属欲哭无泪!

作者: 创易财经 | 来源:发表于2020-06-30 15:03 被阅读0次

    近日我们收到并从网上发现多封关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仁村乡的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从2019年12月12日以来连续发生三起安全事故,致两名矿工死亡和多名矿工受伤,却遭到企业瞒报,家属得不到合理赔偿的有关材料。以下为反映材料内容:

    位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仁村乡的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从2019年12月12日以来连续发生三起安全事故,致两名矿工死亡和多名矿工受伤。

    事故情况如下:

    据曹德全本人介绍:“2019年12月12日晚上九点左右,当时我正在将装满石头的矿车送到罐笼那里,停在我背后的电瓶车不知道啥时候慢慢滑了下来,没有一点点声音,由于我脊梁对着后面根本看不到电瓶车滑下来,把我挤在了两个矿车中间难以动弹,受伤以后,我使劲呼喊工友,当时工友离的距离远,根本听不到,后来上罐的人,觉得不对劲就过来看我,才发现我被夹在矿车中间受伤了,他赶紧呼叫其他工友过来救我,用担架把我抬到罐笼提升上去后,矿上马上把我送到渑池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初步检查诊断,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并双肺挫伤,右侧血气胸,肺部软组织挫伤,经过几天的诊断治疗,伤情有些严重,县医院建议我转到上一级医疗条件好的医院治疗,所以我就转到了洛阳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989医院进行治疗”

    2020年5月25日,曹德全在解放军989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死者曹德全,男,重庆市合川区三庙镇育堂村2组58号人,其妻电话号码为136038XXX18。

    曹德全死后,其家属多方奔走讨要说法无果,四处碰壁,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经理张小乔和副经理赵多瑞,参与事故的处理。

    针对这件事,曹德全的妻子肖桂荣伤心欲绝,她说丈夫死后,她找到丈夫曹德全所在的公司,公司说曹德全是肺癌死的,公司出于人道主义赔款十万块钱,肖桂荣不同意,就请了律师,经核算应该赔偿94万。由于没有钱打官司,肖桂荣走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5月4日她先先去了渑池县信访局,接访的是一位副县长,他当时就给县应急管理局联系,县应急管理局说他们还不知道此事,没有上报到应急管理局。

    随后该副县长就让肖桂荣去县应急管理局找一位姓范的局长反映情况,到了应急管理局把情况反映完后,范局长说你先回去我们派人了解一下情况给你回复,从此就杳无音讯。而且,那位县长和应急管理局的范局长也一起“玩躲猫猫”,再也没有见过。6月8号,无奈之下肖桂荣向三门峡市应急管理局反映情况,市应急管理局也不知道此事,县应急管理局也没有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肖桂荣在接受采访的时候还说出一个“细节”:在此治疗过程中,主治医生以前对她态度非常好。有一天,肖桂荣亲眼看到公司两位领导拿个档案袋找曹德全的主治医生,在办公室说了一会把档案袋放到主治医生办公桌上就走了,当时肖桂荣看到主治医师打开档案袋后说“这么多钱!”后就追上公司两个负责人把档案袋还给了他们,又站在那里说了一会,听不清他们再说什么。从此后曹德全的主治医生对肖桂荣的态度变化很大,公司连医药费和抢救费都不管了。

    肖桂荣还说了另外一起他所知道的安全事故:在她丈夫曹德全出事故大概一个礼拜该公司又出一场安全事故,该事故造成一名工人腰椎骨折,住院后不久公司的两名工作人员就以要做伤情鉴定为由骗家属出院,出院后就不再像以前那样关心此事了,直到目前该安全事故也未上报应急管理局,公司说就陪他们三四万块钱,不行随便告。更多细节就不是很清楚了!

    第三起事故是 2020年5月28日早上8点左右,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仁村乡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温州二井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一死一伤。

    死者乔少玉,男,34岁,河南省嵩县大坪乡竹园村竹园组156号人

    据知情人介绍:乔少玉和王建超是钻工,5月28日早上8点左右发生安全事故,经过抢救此二人十点左右上井后被放置于井口附近,无人理睬,也没有人拨打120急救电话,矿方也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一直到中午一点左右,在伤者乔少玉苦苦哀求之下,矿方才安排工具车,自行拉伤者到渑池县人民医院就诊。据急诊科董医生介绍:“中午一点左右,伤者乔少玉和王建超才来到医院,当时乔少玉比较严重,虽有意识,但是由于缺少及时救治失血过多出现烦躁、血压低和休克症状,经过抢救之后血压有所好转,CT检查显示有腰椎骨折、肺挫伤、肋骨骨折,来时工友要求转院,我说病情比较严重,先救命要紧,然后直接去了重症监护室,另外一个受伤工人王建超,脚部、膝盖轻微受伤”。

    中午1:20分,乔少玉进重症监护室,13:25分乔少玉呼吸停止,13:50分宣布临床死亡。事后其工友告知重症监护室的王医生说8点左右出事,伤者被大石头砸中了头部、背部、腰部。乔少玉死亡后,温州二井通知了其家属,下午17点多,其家属过来和温州二井说事儿,晚上23点多,尸体被矿上拉走,随后温州二井过来开死亡证明,医生不予开具,医生联系了死者家属,其家属也不让开,后来家属和温州二井一起过来,才开具了死亡证明,家属把死亡证明交给了温州二井。

    目前,王建中依然在住院治疗之中。

    事故发生后,公司经理张小乔、副经理赵多瑞,以及温州二井矿方负责人林厚圭、廖象团等人,依然采取“1212”安全事故一样方式——瞒报。

    经过详细了解之后,6月10日下午3点半,我们向渑池县应急管理局反映,办公室的说范局长开会,你们改天再来。随后我们也向三门峡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反映,该局明确对这三起事故并不知道。

    目前,该企业处于正常的生产状态,企业的对生命的蔑视和对法律的挑战的态度实在是令人费解!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也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无论是《刑法》、《安全生产法》还是《条例》、《法规》,都没有制约住中铝中州下属分公司企业安全事故的瞒报!

    为何?不外乎有两个方面:

    第一、企业方面: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瞒报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至于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可以通过继续生产的方式和“商业险”来弥补;最为重要的是,企业不会因此而被列入黑名单,同时,即使上报,赔偿的金额会比瞒报更高,因此,瞒报成为相当一部分企业在发生安全事故之后首选。

    第二、政府方面:很多企业的背后有个别政府官员的影子,如果上报会牵涉很多问题;其次,在他们的庇护下,瞒报“没什么大不了”;第三、如果上报之,按照安全事故处理的办法,企业很受“损失”,那么,他们的个人利益也收到损失;第四、瞒报正好可以降低了当地的事故发生率。

    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别地方只能部门,对事故瞒报情有独钟!这是事故瞒报的根本原因!

    但,瞒报的后果呢?一方面影响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总结,另一方面,对同类企业的安全生产起不到警示作用。同时,违法企业可以通过瞒报安全事故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降低违法成本。最为重要的是,瞒报挑战了国家的法律底线,蔑视法律的尊严。

    面对这种恶果,国家三采用多种法律手段明令禁止安全事故的瞒报、谎报、漏报和迟报现象。瞒报,一直是安全生产的最大毒瘤。因此,事实证明,中铝中州下属分公司的安全事故瞒报不单单是企业的责任,当地相关职能部门也难辞其咎!

    2018年6月,《中国安全生产网》的评论员三言针对安全事故瞒报发表了《铲除毒瘤务必连根拔起》文章,文章指出“以此为鉴,由此出发,重新挽回不该失去的好声誉,对于省、市、县三级党委政府来说既是考试,更是呼唤”。

    如果上述材料属实,那简直真是骇人听闻,那么在瞒报事故面前,中铝中州下属分公司以及有关部门是知“知耻而后勇”还是“无知者无畏”,这还要用事实来证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天理公道自在人心。我们也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并将相关材料呈递给有关部门,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落实,给受害人一个公正公平的交代。

    一、“12·12”安全事故证据

    曹德全的住院证

    在死亡来临之前,曹德全尽力用自己的生命来为家人争取合法权益

    989医院出具的入院记录,注意现病史那一部分说明

    二、“528”安全事故证据:

    死者乔少玉的死亡信息

    伤者王建超的病例信息

    乔少玉与王建超的上班记录

    死亡证明

    文章来源:新浪看点 http://k.sina.com.cn/article_6025086894_1671f87ae00100t4i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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