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举报人向媒体反映甘肃永昌县培才矿业有限公司
发生一起安全事故,但企业未进行上报。媒体将相关资料提供给永昌县安监局,建议调查处理时,安监局称,职工意外死亡,未瞒报。但媒体请求核实音像和相关材料内容时,安监局称已调查核实正式答复,不再回复。
举报人称:2018年3月23日下午15时30分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培才矿业有限公司半截沟平硐发生一起机械安全死亡事故,死者张忠波系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金石村一组人,身份证号612427198503010619。据工头汪学堂讲述,事故发生时,张忠波当时在平硐内一盲竖井管理溜槽口往下放矿石,溜矿巷道上面放了一罐笼矿石下来将张忠波压在了溜槽下面,当场死亡。16时10分,该矿工头把张忠波送往永昌县医院经抢救,经医院认定已经死亡。事故发生后工头与死者家属的父亲联系处理后事,当日把家属全部安排到永昌县永安宾馆。最后达成赔偿金额106万元。尸体在永昌县殡仪馆火化。
经死者父亲讲述工头跟老板一共跟家属谈了九天,才协商达成赔偿106万元金额,火化后死者父亲蒋死者运往陕西老家埋葬。
经媒体核实,永昌县培才矿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3月23日下午,确实发生过一起安全事故。经过与家属沟通和工人走访了解,该矿在事故发生后,与家属进行了深层次沟通,要求家属拒绝在任何地方承认是在井下作业死亡,对外口径是意外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属意外死亡。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但最后由于赔偿价格僵持多天,并由永昌县人社局劳动仲裁调借委员会人员参与调解才达成调解协议。
甘肃省永昌县:培才矿业瞒报 一起安全事故 甘肃省永昌县:培才矿业瞒报 一起安全事故 甘肃省永昌县:培才矿业瞒报 一起安全事故事件经过核实后,媒体向永昌县安监局电话反映了相关情况。并按照永昌县安监局安排将相关证据资料发送到安监局邮箱。但安监局回复称“经我局执法人员到企业和相关单位调查核实,2018年3月23日,张忠波在培才矿业井下意外昏迷,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向劳动人事部门进行了申报,并由劳动人事部门人员进行了调解,企业认为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未上报。”当媒体工作人员要求核实举报材料和音像资料时,安监局称已答复并拒绝再次回复。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又根据国务院颁布2018年5月1日实施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第四条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第十八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永昌县安监局在在事故调查中,偏信企业说辞,拒绝采纳举报人的证言证词和证据材料,敷衍举报人。是企业瞒天过海还是安监局明知瞒报不敢承担责任而维护企业?媒体进一步关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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