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规对离婚的规定
1、离婚的两种方式。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离婚有两条途径:一是男女双方经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直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二是男女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不能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两种。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了特定情形下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适用条件。
《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只有当配偶存在“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时,其他监护人才可作为代理人提出离婚诉讼,并非任何情况下监护人都可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二、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离婚,应先经过一定的前置程序,即先行变更监护关系。
1、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前或者是诉讼中,必须通过一个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特别程序,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2、变更监护人。
由法院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本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八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就是说如果只按照法律的规定,那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应当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但是这样就导致了无民事行为能人的配偶自己与自己离婚,必然会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还应当首先由法院变更监护人,由法院在其他有资格的监护人中重新确定一个监护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参与离婚诉讼。
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实施《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时,其他监护人若要代为提起离婚诉讼,应先提起申请变更监护人之诉,取得监护人资格。前述法条明确规定,“变更后的监护人”有权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作为被监护的对象,其配偶作为法定监护人时,若有《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存在,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当然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变更监护人之诉。因此,变更监护关系是代为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即结婚自由,离婚亦自由。离婚是涉及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应由婚姻当事人亲自决定。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无法作出意思表示,因此只有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的法定情形时,其他监护人才能依照特别程序提起申请变更监护人之诉,取得监护人资格后方可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转载自微信“律帮法律小常识”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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