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大v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恶法,给企业带来了种种的限制,提高了企业的用人成本,最后劳动者来买单,是一部不利于企业又不利于劳动者的一部法律。
可是作为一个普通的劳动者来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
在现实当中很多中小微企业并不很好地遵守《劳动合同法》,他们连最起码的在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都没有做到。
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已满一个月未满一年的,用人单位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的工资。
有一些劳动者,他们到中小微企业去应聘的时候,那些老板会跟他们说在试用期内呢,是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等到了试用期结束之后成为正式工才能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们会狡辩,在试用期签订的是试用期合同,成为了正式工签订的合同才是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真的很多。
为什么老板们不愿意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呢?
因为一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老板们就需要跟你缴纳社保。
如果是等你成为了正式员工之后,通过了试用期之后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那么老板们就可以省一点社保费了。
老板的立场就是情况就是这样,条件点就是这样,你爱干不干。如果你不干,有很多应聘者撞到头破血流都想来。
对于卑微的应聘者来说,我没有去路了,工作对我来说很重要,少几个月的社保费那就少,应聘了几个公司都是这种的情况,挑一个稍微好一点点的就行了。此刻的将就将是未来的大路敞开。
就这样一进一退,不平等的交易就达成了。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保障劳动者的法律,可是企业还是会变着法子来不遵守这一部法律,倒霉的悠然是劳动者,劳动者还是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
所以一个有实力的劳动者,你到一家企业在试用期不购买社保,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很大的底气Say no。
对于一个没有经验没有实力的劳动者来说,有一份工作已经是不错的了,企业不遵守《劳动合同法》,那也没办法,我可以接受就行了,我也不做过多的反抗。
如果可以的话,我宁愿做一个有实力有竞争力的劳动者,在遇到不平等的条约的时候,我可以直接拒绝,立刻转身即走。
我宁愿做一个有时有竞争力的劳动者,在遇到企业不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时候,我果断的有勇气的拿起法律的武器跟他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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