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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法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为什么有法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作者: 变强方法论 | 来源:发表于2019-10-27 15:35 被阅读0次

    什么是法

    孟德斯鸠认为,所谓法,就是万物的本性派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说,法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任何事物都不能脱离法而存在,必然在法的框架内进行活动。

    自然规律是自然界的法,人类社会也必须有人类的法。这种法不是人类生产出来的,而是先于人类存在的,自然规律如此,人类社会的法也是如此。

    孟德斯鸠拿圆做了个比喻,我们制定法律的过程就像是画圆的过程,而我们对公道正义的保证就相当于画圆过程中对圆半径一致的保证。我们制定的法律可能不完善,就像我们画圆会有误差,但是不能说我们在画出圆形以前所有的半径并不相等。

    虽然人有人的法,自然有自然的法,但是人类社会往往不像自然界那样治理得好,因为人并不始终不渝地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人们往往因为利益诱惑、本性缺陷或其他原因而打破自己制定的法律。

    由此,孟德斯鸠将法分为两类,一是自然法,二是制定法

    什么是自然法

    在一切法之先的,就是自然法。在人类进入社会之前,和平是第一条自然法

    和霍布斯“人对人是狼”的观点不同;孟德斯鸠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首先想要的是保存自己的存在,然后才探究其存在的起源。而一个这样的人,只会觉得自己软弱,对一切对自己产生威胁又不了解的东西感到害怕。他们害怕打雷,害怕闪电,这样的一个人不太可能在面对另一个人时,首先想到的是战争。

    人们在保存其存在之外,还需要延续其存在,由此,人们感到匮乏,第二条自然法就是人们会设法养活自己。虽然人们会害怕彼此,但是相畏的标志又会促使人们相互接近,相处与协作会带给人们欢愉和快乐,因此孟德斯鸠认为第三条自然法就是人们彼此之间永远在进行自然祈求。这衍生出了第四条自然法,那就是过社会生活的愿望

    为什么制定法

    当人们进入社会之后,一个人就有了一个群体的力量,这时候的人不再感到软弱,相反,他们觉得自己有力量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霍布斯口中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就开始了。当这种状态放大,就是社会斗争,国与国之间的战争。

    这种战争状态是促使人们立法的根本原因,为了不同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人们制定了国际法;为了处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诞生了政治法;而处理一切公民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就是公民法

    不论是什么法,其建立都必须符合自己的目的。比如国际法,战争的目的是胜利,胜利的目的是征服,征服的目的是自保,国际法应该完全基于此讨论制定,不能任由无节制的战争毁灭人类。

    什么是自由

    在法律的框架下,什么才是自由?孟德斯鸠给出了一个简洁的答复:自由就是有权做法律所允许的事。

    因此,贵族制和民主制都称不上是自由的制度,因为民主制下人们似乎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贵族制则相反。政治自由不在于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于能够做应当想做的事,而不被迫去做不应当想做的事。

    当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那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别的人同样也可以拥有这样的权力。因此自由应该是适中的,只有在人们不滥用权力的时候,政治自由才有可能存在。但是孟德斯鸠认为有一条经验是颠扑不破的:凡是有权力的人,总要滥用权力

    因此,如何制衡权力就成了他下一个要思考的问题。

    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对政治体制最杰出的贡献应该就是提出三权分立,这也是后来美国立国时所采取的制度。他认为,任何国家都具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有关国际法事务之权和执行有关公民法事务之权。

    立法权用于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修改或废止已有的法律;第二种权力用于建交或宣战,国与国的交流,国家的国防等,这种权力也可以称为行政权;第三种权力则用于惩治罪行,审判个人争端,也可以称为司法权。

    要使得一个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必须要分开这三种权力,不能集于一人或一个集团,哪怕是集其中两种权力也不行。如果集立法权与司法权与一身,那么支配公民生命与自由的权力就是专断的,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与一身,那么法官就拥有压迫的力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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