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芳在十六岁时,遵循农村婚礼,嫁给了强强,生下两个女儿,然而家暴不断,芳芳离家出走,出去打工了,那时的芳芳三十三岁,大女儿十五岁,小女儿八岁。
芳芳打工的时候,遇上了刚离异的老板亮亮,亮亮二十七岁,比芳芳小六岁。两人是隔壁镇的,一个最东头,一个最西头。
亮亮有一儿一女,但离婚后,都被前妻带走了。
芳芳与亮亮好上了,并意外怀孕,生了一个女儿。
芳芳要与强强离婚,强强一直没答应。芳芳请律师起诉离婚,才发现民政局没有他们的结婚档案,他们一直没领过结婚证,他们算是同居关系。
芳芳通过法院解除了两人的同居关系,与亮亮领了结婚证,将女儿的户口登在了亮亮的户口上,亮亮的前妻的两个孩子的户口都在前妻那里的。
芳芳与亮亮在农村也补办了婚礼。
芳芳前面的大女儿上完中专,就打工去了。赚的钱一半交给了强强,强强给大女儿贷款买了辆车,做嫁妆,强强想让大女儿招上门女婿。而小女儿到了初中时,厌学了,本来在实验班,现在每天在教室里打扫卫生,上课听不见去。
学校每月70块的伙食费,她爷爷,爸爸都不给,芳芳给她转的。前夫家认为这个小女儿去亮亮家住过一个月,就不亲了。芳芳结婚时,两个女儿都过来了,但小女儿留下来一个月,大女儿吃过喜酒后就走了,所以她的爷爷认为这个孙女是白养的,从此不再给她钱花。
芳芳想接这个女儿过来住,但亮亮不愿意,他说他自己的亲儿子亲女儿都没养,干嘛养别人家的。
强强的姐姐过来闹,说芳芳重婚,告她,但法院说芳芳没有重婚,那个同居关系也解除过了的。
那个前夫的小女儿天天打电话,要跟妈妈过。当初芳芳与强强解除同居关系时,芳芳承担两个女儿的抚养费,亮亮准备一次性拿出六万给强强时,芳芳的父母都不愿意,说不要给强强,强强拿到手,会娶新媳妇,就对两个女儿不好的。于是芳芳一分钱的抚养费也不给女儿们。
芳芳好想接女儿过来一起生活,不接过来,那个女儿也就废了,已经厌学,又要厌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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