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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土地改革与华北乡村权力变迁:一项政治史的考察》
土地改革导致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的空前渗透与扩张,这成为 20 世纪后半期中国乡村“有计划社会变迁”的基本前提。村庄自身的权力结构和运作方式,也随着国家权力的扩张而发生了巨大变动。
在土改过程中,村政职能大大扩展,在原有的捐税、劳役、征兵之外,又增加了组织农业生产和互助合作、开展文化活动和意识形态灌输、参与并主导乡村纠纷调解等新职能,从而进一步将乡村社会纳入国家权力体系,使之服务于国家政权建设的总体目标。
然而在中共革命之前,政权下乡的努力都算不上成功:要么国家权力形式上得到了扩张,实际上仍受制于传统乡村权力结构;要么国家权力扩张破坏了传统文化网络,导致了基层精英流失、基层组织恶化的“政权内卷化”。而中共领导下的乡村变革,却从根本上改变了这种状况。
中共领导下的区政权,则已正式成为党政科层体系的一部分。一方面是其职能的扩张。
基层政治精英受到国家和群众的双重监控,国家、精英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村庄内部的权力结构也因此被重构。从帝制时代到国民党政权时期,基层精英的来源和构成各不相同,但他们都垄断着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的沟通渠道,进而在乡村治理中占据了极其有利的位置。无论是依靠财富和知识获得权威的传统士绅,还是民初以来作为基层政权劣化之结果的“土豪劣绅”,都是国家与乡村社会发生联系的必要中介,这赋予他们以极大的活动空间、极强的自主性,差别只在于士绅精英受到道德力量的制约而会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土豪劣绅则因失去这种制约而更加肆无忌惮。
基层政治精英负有管理村庄日常事务、执行国家意志的职责,群众(尤其是以贫雇农为核心的“基本群众”)则拥有监督基层精英之权,二者的权与责都来源于国家授权,精英与民众相互制约,国家遂成为村庄权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力量。过去基层精英在国家与民众之间进行沟通、协调并因此发挥主导作用的线性治理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国家、精英、民众在运动中直接互动的三角治理结构。
基层政治精英负有管理村庄日常事务、执行国家意志的职责,群众(尤其是以贫雇农为核心的“基本群众”)则拥有监督基层精英之权,二者的权与责都来源于国家授权,精英与民众相互制约,国家遂成为村庄权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力量。过去基层精英在国家与民众之间进行沟通、协调并因此发挥主导作用的线性治理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国家、精英、民众在运动中直接互动的三角治理结构。
对于国家权力而言,群众组织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一种离心力量,相反可以极大地降低国家支配乡村社会的制度成本。
在共产党主导的乡村社会变革中,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的扩张达到了空前的程度,传统地主士绅赖以行使权威的经济和象征资源被剥夺殆尽,管理村庄事务的权力转移到由传统边缘人物组成的新型政治精英手中,其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来源就是党和国家的任命与授权。
土改运动既在村中造成了分裂,又以阶级为坐标实现了新的整合。通过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传统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网络进一步被破坏,乡村社会的分裂进一步加剧;但是另一方面,通过国家权力的空前渗透,通过对乡村社会资源的全权控制和分配,通过强有力的意识形态灌输,中共又成功地将每一个农民纳入国家轨道,重新建构起了国家政权建设所需的新型社会秩序。
党政机构主导下的互助合作,时常脱离乡村实际,如互助合作组织的规模过大、分配原则不符合传统习惯等,有时会引起农民的反感甚至抗拒。
这些组织规模较大,不便于协调合作,与传统的互助习惯不合,尤其是过多强调政治动员而忽视经济利益,没有做到等价交换,常常处于有名无实的状态。次年召开的全省农林合作会议作出了新的规定,要求老区以小型变工组为主,参加户数以四五户为宜,将全劳力、半劳力包括在内,实行记工算帐,按劳力记分;新区则以小变工为宜,即以工换工或季节性变工。
法律的目的既不是通过审判来实现社会正义,也不仅是通过调解来平息纠纷,而是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现实共产党改造社会、治理社会的目的。”因此,他将这种审判方式所确立的共产党法律传统称为“法律的治理化”。以土地制度变革为核心的乡村社会改造,延续和发展了这种法律治理化的特征,国家功能边界由此进一步扩张。
土改运动中的资源再分配,为乡村民众动员和国家权力扩张赢得了足够的合法性。但这些目标的最终实现,却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过程,有赖基层政治精英对运动实践的敏锐把握及各种动员策略的娴熟运用。在土改运动中,“诉苦”、“算帐”、斗争会、划阶级、树典型等行之有效的权力技术被发明、被推广,成为党和国家发起群众运动、贯彻国家意志的有力武器。
用农民所熟知的说法来表达党的政策,实现了阶级话语和村社传统话语的良性结合。对于农民这些生动有效的说法,工作组发出了“群众有无限创造力与智慧”的感叹。从学习被治理技术的自觉意识与有效程度来看,农民的确当得起这种赞誉。
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来看,许多学者认为中国乡村社会自晚清以来经历了一个从“自治”到“治理”的转变过程。传统帝制时代,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联系主要发生在赋税徭役和司法审判两个方面,尤以赋税徭役为核心,而对乡村日常生活如何运行,朝廷并不如何在意。
在漫长的历史时期,赋税征收是国家与乡村社会发生关联的核心环节。在杜赞奇笔下,近代以来国家权力不断下沉,开始了国家建设的过程,却因赢利型经纪的泛滥和基层组织的劣化而陷入国家政权“内卷化”的陷阱,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实际控制效能受到极大的限制。这种状态直到中共建政以后才告终结,国家建设的任务得以顺利完成,其表征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赢利型经纪的大批裁减和国家税收的大幅增加。
南京国民政府于 1930 年代初进行土地陈报,终因困难重重而告失败。根据时人观察,关键问题在于土地陈报中的绘图、编号等环节都须由各地乡镇长经手,而这些人大多是当地的地主豪绅,地籍不明对他们更加有利。由这些人来负担整理土地之责,结果可想而知。
黄宗智认为民国时期的赋税征收,存在以包税商为中心的旧财政系统和以区长、村长为中心的新行政系统两套机关,随着摊款的逐步增加,后者逐步凌驾于前者之上,但其结果是地方豪强与村级恶棍的兴起。
在共产党领导下的解放区乡村,尽管国家征税总额较此前有所增长,但其赋税征收的合法性却反而进一步增强。通过土地财产的强制性再分配,共产党使占乡村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直接获得物质利益,资源汲取的合法性由此空前高涨。又通过种种措施,在赋税征收的过程中有效地抑制了长期困扰国家财政的赋税不公和贪污中饱两大积弊,使晚清民国时期的“经纪”模式得以消解,国家对乡村的社会控制和资源汲取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阶段。
内战期间,国共两党都要在乡村社会汲取人力、物力资源,但双方遵循的逻辑很不相同。在拥有武力后盾和处于战争状态的主客观条件下,共产党固然可以借助强制手段完成这些任务,但这样做受到两方面的极大限制:一是与党自身的意识形态相悖,会严重损害其权力的合法性;二是为保证任务的完成,必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来执行和监督,过高的成本会使资源汲取得不偿失。所以,在与国民党的军事和政治争夺中,共产党更注意民心向背和统治合法性,对乡村社会资源的汲取也贯注了强烈的意识形态因素,既要从乡村索取公粮、兵员和劳役,也力图通过利益交换和宣传教育获得农民的理解与认同,最大限度地寻求合法性。
参军者及其家属得到更多的物质利益和政治权力,这是以组织内部资源分配为前提的外在选择性激励;“参军光荣”的舆论氛围和参军者所获得的荣誉感、认同感,则是一种内在选择性激励。有了土地改革所赢得的合法性,有了拥军优属对“搭便车”困境的克服,共产党接下来要做的,就是通过大力宣传和精心动员,将这种有利局面转化为农民踊跃参军的现实。
干部带头和典型示范,也是动员参军的重要手段。与国民党基层行政人员相比,中共基层干部承担的责任要大得多,他们不仅要担负宣传组织之责,更要在工作陷入僵局时迎难而上,为完成党和国家的任务而牺牲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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