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形属于新设公司金蝉脱壳?
笔者在代理某银行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了解到如下案情:金融借款合同到期后,贷款人A公司拒不履行还款责任,且以自己员工作为股东申请设立新公司B,B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A公司的员工。A公司已经处于停止运营状态,而B公司使用A公司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通过原属于A公司的工人生产和A公司相同的工业产品,并将上述产品全部销售给原来A公司的下游客户。
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类似的上述情形,即原贷款公司在经营不善无力承担巨额债务时,公司股东将名下资产转移至新设立的公司,由新公司使用原班人马在原来的场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继续牟利,逃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实现金蝉脱壳。
二、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常态与法人人格否认的例外。
《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公司是一种典型的法人,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及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两个方面。
但是《公司法》中也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刺破公司面纱”的情形。《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随着商事活动的发展,公司控制结构不断复杂化,实际控制人会利用对两家公司的控制权力,超越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管理机构实施对关联公司之间的管控,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实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金蝉脱壳”情形下如何“刺破公司面纱”?
如上所述,形式上看AB两公司的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相同情形,但是仔细审查就会发现B公司股东系A公司员工,并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管理,实际控制人仍然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质上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AB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结合笔者从裁判文书网检索的几则案例,笔者就如何“刺破公司面纱”实现法人人格否认总结了以下几个要点:
1.需要证明两公司之间存在工作人员的转移。
公司的正常运营离不开人,如果能够证明新设立公司的主要工作人员尤其是管理人员均来自于原公司,具体表现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混同,以及工作人员劳动关系的非正常解除、建立。
2.需要证明两公司之间存在财产的转移。
法人独立的前提是享有独立的资产,并以其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如两公司财产混同,无法区分独立财产,也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原公司为逃避债务金蝉脱壳,通常会以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将原公司场地、设备出租给新设立公司。此时,债权人可以仔细审查租赁合同签订时间、租金数额大小及实际缴纳情况,从中寻找到原公司为逃避强制执行而虚假租赁的蛛丝马迹,来证明两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同情况。
3. 需要证明两公司之间存在业务的转移。
原公司为了牟取利益,将人员、财产转移到新公司后,以新公司名义从事原来业务,势必会与原公司的老客户进行交易。在客户风险管理过程中,要留意原公司的主营业务及主要的客户信息,一旦发现原公司存在金蝉脱壳的嫌疑,就注意搜集新设公司与原公司客户进行交易的相关证据材料。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人格,欺诈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债务或法院强制执行,造成金融借款大量逾期无法正常清收,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通过否认非法人独立人格,追究股东、关联公司的连带责任,严厉打击恶意转移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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