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4【乱翻书 随记】理事三理
前年,分管信访工作,接待处理FCHF信访问题时,我说了一个观点,现在想来,还是有必要说一说的。
我以为,厘清事情,大约要讲三个理,分别是:事理、法理、情理。
事理,事情的基本事实,来龙去脉、前因后果查清楚,符合基本规律,它注重的是逻辑关系和客观事实。
法理,是指法律层面的道理,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支撑,它注重的是法律事实。
情理,人情与道理,更多关注的是人的情感指向,比如同情弱者、伤者,诸如此类。
这三者如果统一,事情解决起来就比较容易了。
但,更多时候,三者是未必一致的。不一致的原因主要是两张情况:一是法律事实和实际事实有可能不一致,导致的主要原因是证据不足;二是法理、事理和情理不一致,很多时候,每个人都只关照自己的情绪,而忽略了基本事实。
打几个比方:
比如,一个人偷了东西,在没有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司法裁判时,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是要判她无罪的。这从法理上来讲,是说得通的,但是从情理上、事理上来说,就有点让人接受不了了。这也是法律无情的一个方面。
再比如,小区业主经常会因为不满意物业的服务质量而不缴纳物业费,这个时候,有的物业公司会把业主告到法院,索要物业费,业主基本也会败诉。业主会对法院有意见,其实,问题在于,物业公司打的是物业费的官司,这个事实清楚,合同关系成立,法律关系也很清楚,业主自然败诉。而业主关心的服务质量等相关问题,应该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考量的。而现实生活中,我们许多人是缠在一起的。
再比如,家庭纠纷。就拿夫妻吵架来说吧,据说男人都要讲理,女人都要谈情。于是,男人会觉得女人不讲道理,女人会觉得男人不上路子。其实,这是男女的思维差异罢了。为什么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其实,家务事,不用断,因为,家庭事务,是不需要“讲理”的。
所以,服务部门或者服务行业的同志就要注意了,当刚刚接手事情的时候,要先讲“情理”,安抚好情绪之后,弄清“事理”,最终处理事情的时候要在守住“法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情理”,这样,可能就会好一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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