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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究竟有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阿里巴巴究竟有没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作者: 商业向心力实验室 | 来源:发表于2019-11-06 09:29 被阅读0次

    就天猫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格兰仕一纸诉状告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院虽已在10月28日受理,但截止到11月5日还未立案。

    那么,阿里巴巴旗下的天猫,真的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吗?

    先说下结论:商业向心力实验室认为,现有法律框架下,很难认定阿里巴巴旗下的B2C电商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按照现有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占市场支配地位主体的“不当价格及交易行为类”,比如垄断定价、差别对待、强制交易、搭售、掠夺性定价和拒绝交易等;另一类是其在相关市场的“排除竞争行为类”,比如利用垄断优势不允许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或为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制造障碍。

    显然,格兰仕与天猫的纠纷不属于“不当价格或交易行为类”,只能列入第二类——排除竞争行为类。

    但是进入第二类有一个前提,就是该行为必须是在“相关市场”的排除竞争行为,那么什么是“相关市场”呢?按照法律定义,这里的“相关市场”指的是“向共同的买者销售具有竞争性产品的所有卖者”。

    这句话什么意思呢?

    翻译一下就是:天猫限制格兰仕本身,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共同市场”行为,天猫如果限制了拼多多、京东才属于“共同市场”行为,那么,天猫有没有限制格兰仕进入拼多多、京东等市场,就成为了天猫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关键,答案显而易见,一方面天猫在B2C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另一方面主动权在于格兰仕,天猫无权也无法干涉格兰仕进入拼多多。

    也就是说,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天猫“二选一”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在“相关市场”的排除竞争行为。所以,这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格兰仕几乎不可能胜诉,甚至有可能都不会立案。

    事实上,我们从另一起2018年已宣判的“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也可以找到蛛丝马迹——在深圳微源码公司就微信公众平台封禁其公众号事宜,主张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微源码公司败诉,其解释是,除了微信公众号这一宣传途径外,自办网站、微博、搜索引擎、QQ空间、优酷等互联网平台也是原告推广其外挂软件的渠道,可以有效替代微信公众平台,所以腾讯公司在中国大陆在线推广宣传服务上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值得一提的是,微源码公司与腾讯的案件,还入选了2018年深圳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例。

    按照天猫此前的解释,格兰仕的“二选一”行为,是一种平台的自我保护行为。表面上,这种说法站不住脚,是平台有意把自己置身“弱势”的市场地位博同情。

    但其实,当我们换一种思维来思考,这种说法就好理解了:以沃尔玛为例,格兰仕一开始被摆在最为显眼的第一排货架上,后来因为某种原因,格兰仕被沃尔玛摆在了最后一排货架上,后来干脆不摆了,你会去告沃尔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吗?这种事情,恐怕在沃尔玛太正常不过了。

    商业向心力实验室认为,类似天猫的“二选一”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在于互联网平台的“算法黑箱”缺乏必要的公平性审查,导致了市场交易的不公平合理,导致相关市场主体被平台恶意歧视,这与去年以来被诟病的“大数据杀熟”是同样的道理,天猫通过在后台“升降权”的方式,肆意操纵平台的搜索结果,导致平台内市场交易的不公开透明,既损害了相关商家的权益,也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对互联网平台进行必要的“算法审查”,还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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