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2017—02—19微商观察中心

2017—02—19微商观察中心

作者: meng12345 | 来源:发表于2017-02-19 15:22 被阅读0次

    1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将会于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2017—02—19微商观察中心

    对微商行业来说,这是个振奋人心的消息。

    近年,网购发展迅猛,但网络消费环境与消费者要求还有差距。2014年起实施的《消法》设立了“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制度,加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但该制度规定主要是突出原则,存在退货适用范围理解不同、商品完好标准争议不断、退货程序规定不详等问题。

    此次出台办法,细化了这内容如下:

    2017—02—19微商观察中心

    ①七日自签收的次日开始算;

    ②退货应将赠品一并退回;

    ③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④定作商品等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图一)

    网购商品纳入规范化进程,针对微商人,也是利好举措!政策的不断更新,意味着微商行业的不断健全!

    作为微商人,我们根据法规,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有如下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1.消费者承担退货运费

    2.不得使用“霸王条款”

    3.朋友圈”有偿推广需明示

    4.不得删差评提升商业信誉

    5.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不得泄露消费者信息(见图1)

    6.具备条件需工商登记

    政策颁布,各位也不能顶风作案!因为相应的处罚条例也有公布!

    未在其平台显著位置明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及配套的有关制度,或者未在技术上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01-

    第三十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02-

    第三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7—02—19微商观察中心

    我相信,所有的微商人都希望我们这个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目前针对乱象的,执法部门出台政策监管,我们究竟该如何去做呢?

    1、配合相关部门整治不良乱象,要发动舆论和市场力量,推动微商的健康成长。

    2、诚信经营都是永远的上策。杜绝存在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行为。

    3、传递正能量,给从事这个行业的微商人灌输健康的思想!

    行业发展,人人有责,请您在新的2017年,一定把握机会,为行业多做贡献!相信在大家的努力下,微商将以崭新的形态去回报大家!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2017—02—19微商观察中心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vejjwt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