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在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烦恼,由于个人信息被泄露带来的网络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社会问题,严重侵犯了人民群众的隐私权,人身权,财产权,严重污染了网络生态,扰乱了公共秩序。
从实际情况看,贩卖个人信息的服务已经产业化,平台化、组织化程度很高。
只要肯花钱,别人的银行账户、余额、聊天记录、通话记录、乘坐交通工具的记录、住宿记录等隐私信息都能买到。
一定程度上说我们的个人信息在网络空间自由裸奔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我们不禁要问个人信息的裸奔谁该担责?
应该说信息泄露与公民日常行为不严谨、不在意有一定关系,然而包括银行账户,手机通话,驾照违章等在内的公共服务记录,出现大规模成批量的外流,管理此类信息的政府部门和企业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公共服务部门的防护层有了缝、漏了底,原因大概有两种。
一是系统自身缺陷导致信息被盗取和篡改,二是内鬼作案,倒卖信息牟取暴利。
前者是硬伤,表明在系统建设时对外包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审核不到位,甚至在前期招标过程中就出现内幕交易,让劣质主体顶了大梁,上线的系统难免漏洞百出,后门不断,给了网络扒手可乘之机。
后者是内伤,说明信息提取和使用的程序不完善,内部人员查询复制相关信息没有明确的监督机制,信息往库里一丢谁查谁用,无章可行无据,可疑无形中鼓励一些人铤而走险,盗用换钱。
因此治理信息走丢,堵住隐私外泄,必须要筑牢公共部门安全篱笆,把防火墙修得更高,更厚更严,同时加大打击力度,形成高压态势,提高违法成本。
其实信息掌管者要确保源头安全,已是法律的明确要求,网络安全法特别强调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一旦违规要负法律责任,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首先要保证系统的运行安全,治愈硬伤。
对企业参与党政及司法机关的信息系统开发,数据存储使用要严尤其严格。
在确定外包服务提供者过程中,不仅要应严格依据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则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还要对企业资质技术水平、基本构成、实际控制人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其次要完善部门内部信息管理和使用的规范,防内鬼、治内伤。
谁查询复制信息应该保留完整记录,做到系统内每走一步都留下脚印和足迹,以此形成倒查机制,对不按规矩查询复制信息者加以严惩。
同时公安机关要加大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查办力度,以零容忍态度常态化开展打击侵犯个人信息专项行动,就对窃取贩卖,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持严打高压,才能给公民保护信息多上一道安全锁。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行为,也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从建设网络强国的高度重视解决网络安全问题,突出抓好公共服务部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多上几把锁,多建几道防火墙,让个人信息在法制的框架下安全有序的奔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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