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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开国皇帝对贪腐都痛下杀手,为何后人仅记住明太祖朱元璋

中国历代开国皇帝对贪腐都痛下杀手,为何后人仅记住明太祖朱元璋

作者: 读万卷书破万里浪 | 来源:发表于2020-11-02 08:11 被阅读0次

    著名历史学家吴晗曾经说过:“一部二十四史充满了贪污的故事”。贪腐问题也的确是中国历朝历代难以克服的顽疾,尤其到了王朝后期,一度到了“十官九贪”“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地步。但不得不承认,多数王朝开创之初,贪腐现象还有有所收敛的,历代开国君主们要么经历多年战乱,要么出身行伍平民,深知民间疾苦,因此对贪腐现象打击力度也都非常大。

    如一向对文武官员待遇优厚的宋朝,开国皇帝赵匡胤就痛下杀手,处决过不少贪官污吏。仅史书记载的就有:建隆二年(公元961年)四月,“商河县令李瑶坐赃杖死”;五月,“供奉官李继昭坐盗卖官船弃市”;八月,“大名府永济主簿郭顗坐赃弃市”;建隆三年(公元962年)八月,“蔡河务纲官王训等四人坐以糠土杂军粮,磔于市”;乾德三年(公元965年)四月,“职方员外郎李岳坐赃弃市”,八月,“殿直成德钧坐赃弃市”,十月,“太子中舍王治坐受赃杀人,弃市”,等等。

    但在如今的后人看来,似乎整治贪腐的皇帝仅仅被记住了两位,一位是清朝的雍正皇帝,不过雍正在大家的印象里,更多的是一位改革家,因为他在铁腕治贪的同时,也创立了“养廉银”“火耗归公”等制度施行“高薪养廉”。而另一位被记住的皇帝——明朝的开国君主、明太祖朱元璋,给人的印象则完全是“重典治贪”。

    对贪腐者狠下杀手。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制定和颁布《大明律》,对官吏贪赃枉法犯罪的处罚规定比前代更具体、更严厉,其中规定官吏贪赃枉法80贯者、监守自盗40贯者,一律判处绞刑,换算成今天的币值,80贯顶不上4万元钱。此外,朱元璋还对处置贪官采用了诸如凌迟、枭首、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剁指、断手、刖足、阉割等30余种酷刑,其中不少都因过于残酷而已经被前朝禁止。

    从不在意法不责众。许多有位明君在治理贪腐过程中,往往会因为牵涉人员太多,投鼠忌器,最终不了了之。但朱元璋却从来没有此类担心,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的“郭桓案”中,从中央到地方,2万余人死于非命,“六部左、右侍郎以下皆处死”,京城多个部门官吏被一扫而空。后来的“空印案”,牵连的人数超过千人。按照当时的官制,全国官吏总数约2万人,这1个案件处置的就占全国官吏总数的5%。

    朱元璋用“严刑重典”来反贪,其效果到底怎么样呢?《明史》评论说,官吏“一时守令畏法”,“吏治澄清者百余年”。不过,《明史》毕竟是朱家人自己编写的,难免有歌功颂德的成分。实际上,朱元璋自己都承认:“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这就说明,实际效果可能也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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