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

作者: larryfan | 来源:发表于2017-03-31 18:59 被阅读0次

    事情起因,英语老师要求学生做presentation 。

    时间:2017.03-04

    具体流程:

    26日    英语老师宣布本周做presentation,同学无明显反对意见。

    27日    英语老师再次重申要求,无明显反对意见。

    28日    英语老师在班级QQ群再次重申周六做presentation,无人发表反对意见。

    31日    春游回来,有几位同学发表反对意见,班长复议。要求英语课代表向老师抗议,原因为春游回来疲惫所致。

                 因老师下班,不在,由英语课代表在QQ上提出抗议,至本文发出,老师未有回应。

    利益相关:班级普通学生之一

    个人意见:抗议违反约定,无契约精神;别人做presentation我可以休息。而我又是利益既得方,(不用做presentation),所以最终不发表任何意见。

    这样的行为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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