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甚至职业打假作为商业社会衍生出的新型需求,诞生的历史却并不遥远。打假是伴随着商业前进与品牌发展所产生的一种必然行为,随着商业不断发展,自然有商家制造假货以次充好,而打假自然也相伴而生。原本只属于消费者的个人行为,但随着时代发展与信息的日益繁杂逐渐衍生出了以此牟利的职业打假人,而相当魔幻的是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却逐渐成为维系社会良好运转的一股重要力量。
打假出现
随着商业不断发展,品牌的诞生与崛起几乎是一种注定的商业事实,品牌壮大自然就有品牌溢价和品牌红利,而并未成立品牌的各类作坊或是依然渺小并无品牌溢价的其他小品牌自然对此分外眼红,小品牌或是作坊天然就有动力对知名品牌产品进行复制并冠以知名品牌名号,以使自身赚取更大利益;同时大品牌也有成本节约获取更高利润的意向,当成本无法降低却仍想获取更多利润时,以次充好也成了一种顺理成章的选择。于是无论小作坊还是大企业,虽然原因不同但均产生了质量不同的产品,这些均被归属于假货范畴。随着假货诞生,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整个商业社会稳定,政府开始颁布针对性法律规章,维护商业社会的稳定同时给了消费者权利遭到侵犯后赖以维权的武器。随着假货与维权的出现,打假自然成为一种正当行为,此时打假基本维持在消费者遭遇假货进行维权的层面,属于个人行为,与团体或集体无关更遑论成为一种职业。然而随着时代发展,情况发生改变而,这些改变竟然促使了职业打假人的诞生。
职业打假人诞生
随着时代不断发展商业社会不断繁荣,各类品牌如雨后春笋一般不断出现,整个商品社会欣欣向荣,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假货的不断泛滥,而个人维权成本不断提高。
在商业社会不断发展个人权利意识不断提高的进程中,想象中假货问题应该随着时代进步慢慢减少,但事实却有所不同,假货问题不但未随之减少反而愈发泛滥。
随着法律的逐渐完善,个人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制造假货不但更容易被发现同时被发现后所付出的代价也愈发高昂,按理假货也该随之消失,实际情况也部分实现了人们的想象,另一部分却出现了演化发展。即简单的假货制造商被一扫而空,留下了维权不易的偏僻小作坊和法务完善的大企业,这两者都是普通消费者无力应付的。首先是小作坊的隐蔽性,消费者追查其背后的渠道、生产线甚至负责人的难度极大,其次对拥有完善法务部的大企业来说,既然准备生产假货,就专门准备了应付消费者维权的企业力量。而普通消费者只能在工作之余进行维权,这根本不是一场势均力敌的较量。因此无论哪种情况,普通消费者往往只能自认倒霉,即使损失较大不得不战,也会在长时间的对战消耗中不了了之。
面对如此情形,政府为护消费者不断提高赔偿额度,例如将退一赔一改为退一赔三甚至规定了最低赔偿金额等。虽然赔偿额度提高,但政府无法解决如何维权如何获得的问题。而随着赔偿额的不断提高,出现了利润空间,职业打假人开始出现。 职业打假人的优势
所谓职业打假人,即依托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保护性法律,通过知假买假再进行举报方式从而获得赔偿以赚取赔偿利益,即职业打假人的本质是通过类似于寻租的方式进行运作。普通消费者之所以无法完成维权,一方面是没有精力,因为购买商品遇到假货实行维权是普通人生活的小插曲,辛勤工作维护家庭才是生活的重心。另一方面是收益太低。普通消费者往往涉及金额较小,即使完成维权,所获得的收益与付出的成本也不成比例。例如消费者购买一台价值5000元的电视,发现假货维权成功获得赔偿最多也就是假一赔三1万5千元,但可能需要消耗一年、两年甚至更多的时间去履行司法程序,性价比太差。但职业打假人完美解决以上两个问题。职业打假人专门从事打假,且往往采取大规模购买一起举报获得赔偿的行动准则,这便带来了丰厚利益,可称为职业,可实现财务自由。例如职业打假人并不像普通消费者那样仅仅购买一台电视机,而是在知道确切假货信息的情况下,10台、20台甚至更多台的购买,按照假一赔三的原则,可获得收益是2倍,10台电视获得的赔偿是15万,扣除成本净得10万。这样丰厚的利润完全覆盖了各类时间以及机会成本。只要抓住一次机会对制造假货企业发起攻势,就可以使实现个人财务自由了,如此高额回报率之下,吸引了无数人投身入局,既催生了职业打假行业,更诞生了无数职业打假人,同时也造就了无数一次暴富的打假人财富神话。只是政策出现如此bug显然不是政府对政策的初衷,2004年长沙通过判决,称《消法》只保护为生活需要购买必须商品的消费者,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属于牟利不予保护。于是职业打假人一度淡出了公众视野。
魔幻的平衡
职业打假人由于长沙判决一度淡出了公众视野,但电商与直播带货的兴起使得职业打假人死灰复燃。电商与直播带货的兴起使人们对于商品的购买更加便捷,但另一方面却使得维权更为困难。过去虽然维权困难但消费者毕竟能找到当时的购买渠道或是销售人。但如今消费者只能找电商平台沟通,想要找到店铺商家进行维权虽不至于是天方夜谭但也捉襟见肘,同事由于如今店家多采取多地区多省市多进货渠道的进行货品采购,但这也使得即使是店家自己对于货品来源的追踪也相当困难,而这无疑进一步压缩了普通消费者的能力范围,倘若希望维权其所消耗的时间精力几乎无法估量。
在此基础上纵然政府一直努力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也仅能进一步加高消费者所获得的赔偿。高额的利润空间,再次吸引了职业打假人,为避免之前出现的判例现代职业打假人往往采取对假货的多人多身份同时购买,即由头目发现假货,之后依托微信等社交工具组织多人购买,多人通过索赔获取利益,而头目再对此进行抽成,既能获得利润也避免了法律个人牟利的控告,同时由于依托互联网这进一步加大了法院对其牟利证据的收集难度。对职业打假人而言获取丰厚利润自然完美,而对于普通消费者,虽然自己没有时间精力索赔,但一旦某些商家被职业打假人进行打假自己再进行维权往往也能获得赔偿自然也乐于见成,政府虽然不乐意看见职业打假人如此钻漏洞,但互联网的发展也使得政府对于职业打假人与假货制造商证据的收集更加困难,同时相比于假货横行普通消费者被企业欺压维权困难、维权无路,这种情形反而可以接受,几方在这里形成了一种魔幻的微妙平衡。
职业打假人随着商业社会假货出现与维权难度的增加而诞生,虽然由于各种原因被禁止甚至一度销声匿迹,但随着维权难度的增加与假货的泛滥,这份职业却成了整个社会运转的一环,这无疑是相当魔幻的事情。职业打假人本质是一种寻租生意,随着信息越发透明,这份职业将注定消亡,不得不感叹这份职业随时代发展而诞生也随着时代前进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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