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辩护全解析

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辩护全解析

作者: 天倪律师事务所 | 来源:发表于2019-05-20 13:41 被阅读0次

2018年,蚂蚁刑辩团队张志华律师承办了三起酒驾类案件,三起案件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均超过200mg/100ml,三起案件最终均被宣告缓刑。在三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张志华律师对酒驾案件进行了系统的研究,积累了一些辩护心得,现整理成册分享给读者。

实体部分

1、关于“道路”的问题

2000年,最高法制定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道路”明确为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将机关、企事业单位、校园、厂矿等单位内部管辖的路段排除在“道路”之外。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了道路的含义。“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对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理解,应重点把握驾驶行为发生地是否具有“公共性”。只要具有公共性,就应认定为道路。农村具有一定规模或较强公共性的农村道路,也纳入道路管理。

2、关于人的问题

(一)酒精含量在20mg/100ml~80mg/100ml视为酒驾,要承担行政责任。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视为醉驾,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劝酒人、代驾人、借车人、教练

(1)教练明知学员醉酒而放任其驾驶教练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明确规定,学员在正常的学习驾驶过程中,因交通违法或者造成交通事故产生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由教练承担。

这里仅讲的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没有规定,用共犯理论解决。不过,在司法实践当中,已经有按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处理的情形。

(2)劝酒人

共同喝酒的人,明知一方酒后要驾车而不制止,要承担刑事责任。

(3)借车人

明知他人要酒后驾车还将自己的车借与对方,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3、关于车的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机动车的含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那么关于非轮式车、超标电动自行车等是否属于机动车呢?紧扣条文含义,“机动车”必须是轮式车辆,显然非轮式车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2012年9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把时速在20公里以上、50公里以下,重量超过40公斤的电动车作为轻便摩托车而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但是这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部门规章。在刑法上,只有等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超标电动车是机动车后才可定罪。

4、关于量刑情节的问题

(1)行为方面:

醉驾的时空环境、时间、路段、距离;

机动车车况;

是否有其他违反道交法的行为;

醉酒的后果,有无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的严重程度。

(2)行为人方面:

醉酒程度;

犯罪态度;

犯罪动机和对本身的认识;

一贯表现;

重要程度。科技人才情节较轻。

(3)具体标准

情节较轻:200mg/100ml 以下——缓刑

情节轻微:160mg/100ml 以下——免处

显着轻微:100mg/100ml 以下——不作为犯罪处理

(4)不能判缓的情况

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或致重大财产损失;

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酒精含量在200以上;

营运客车、校车、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

逃避检查,阻碍检查。

5、关于自首的问题

自动投案:

酒驾案件自动投案极少;

例行检查时,在公安人员询问、呼气前自动交待醉酒驾驶的,不构成自首,因为这种情况下,虽然交待具有一定的主动性,但其归案具有被动性,只能认定坦白;

报警后案发

自己报警——算自首

明知他人报警,能跑却没跑——算自首

不知他人报警——不算自首

明知他人报警,想跑没跑掉——不算自首

逃离现场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算自首

如实供述:

供述对行为性质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基本犯罪构成)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重大量刑事实)。

基本构成要件事实:驾车前是否饮酒,是否驾车路上行驶,驾驶何种车辆、车型。

不配合测试,视为不如实供述。

逃后,等酒精含量变低再投案,不算如实供述。

6、关于危险驾驶使本人重伤

危险驾驶使本人重伤仍然只构成危险驾驶罪,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交通肇事罪所规定的 “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是指的使他人死亡或重伤,不包括自己。

7、从一重罪还是数罪并罚

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同时触犯了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时,应从一重罪处罚。

酒后驾车与检查民警争执又构成妨害公务罪时,应数罪并罚。因为行为人妨害公务时,酒驾行为已经结束,是两个独立的行为。

程序问题

血液提取环节

1、几名民警进行监督?

不少于两名民警全程监督。

2、在哪里采集血液?

县级以上医院。

3、采集人员需要什么身份?

医生或法医。

4、用什么消毒?

不能使用醇类药品消毒,一般用碘伏。同时,民警需提供消毒药品标签的照片或录像。

5、用什么收集血液?

一次性抗凝管。

6、取样几份?每份多少量?达到容器的百分之多少?

取两份血样,每份要达到3ml,血量要达到容器的60%以上。

7、是否需要拍摄,有什么要求?

民警应对血液取样过程进行拍摄,影像资料上必须显示实时时间。

8、民警是否告知了权利义务内容?

民警应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

9、办案部门是否盖章,民警是否签字?

《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必须由被抽血人、民警、抽血人员签字。

10、当事人有无异议并签名?

被抽血人、抽血人无法或拒绝签名的,应注明原因。

血液存储环节

1、血样应如何储存?

提取的血样应当立即送检,因特殊原因未立即送检的,应储存于0-4环境下。

2、血样是否有凝结,凝结不能达到多少?

凝血块达到采集血样20%以上的,不得最为送检血样。

3、血样的编号等特征是否清楚?

应确定血样编号清晰,确保同一性。

4、B样血存放在哪里?

存放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证物室冰箱。

5、能否将血样交给办案部门存储?

如果将血样交给办案部门存储,那么要审查办案部门血液存放点是否通过专业部门的合格验收、是否具有保存条件等。

送检环节

1、由几名民警进行送检?

血样应当由不少于两名民警或者一名民警带领两名以上协管员送检。

2、是否有《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书》上的签字盖章是否符合要求?

必须要有《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书》应当按照规定载明血样的详细情况,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

3、送检血液的编号与之前提取、储存环节的血液编号是否同一。

应确定送检血样就是当事人的血样。

以上三大环节操作规范,依据苏公交(2012)32号《江苏省驾驶人血样提取及酒精含量检测工作规范(试行) 》。

鉴定环节

1、法律依据

2018年之前,公安部和司法部均有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的相关标准,2018年5月,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专门出函明确规定:“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19522 的要求,采用GA/T1073 或者GA/T842的规定”。也就是说,目前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只能按照GA/T1073 或者GA/T842这两个标准,其他标准不能使用。

2、检测标准

GA/T842-2009——全称《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09)》

GA/T1073-2013——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1073-2013)》

3、检测方法

顶空-气相色谱检验

4、检测结果

上图为蚂蚁刑辩团队所承办的一起酒驾案件中,公安机关针对辩护人提出的鉴定方法不明的问题向法庭提供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方法合法。

辩护人查阅后发现,该份说明恰恰说明了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没有按照鉴定标准进行操作,因为鉴定人员以定性测试的方法得出了定量结果。根据鉴定标准,定性测试和定量测试是两个独立的检测方法,定性测试的方式不可能得出定量结果。

因此,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辩护全解析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vjhkzq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