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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村摇滚之王—Johnny O’Keefe 二

澳村摇滚之王—Johnny O’Keefe 二

作者: 建良Jun | 来源:发表于2018-11-14 20:30 被阅读0次

    写在前面

    借摇滚之名吹牛,写摇滚巨星装逼,这是我对这篇文章的低调概括。写的尽是些无关痛痒,鸡毛蒜皮的杂碎小事,不登大雅之堂,不值得一读。

    第一次看到Johnny的舞台表演(网络视频),第一时间想起了猫王。猫王就是那位Elvis Presley,是一位美国的歌手、音乐家和电影演员,被视为20世纪中最重要的文化标志性人物之一。美国南方地区的歌迷们为他取了沿用至今的昵称“The Hillbilly Cat”,意为“来自南方乡下的小猫”,不知是那位好事之徒,把Elvis的中文名翻译为猫王。Elvis在1954年录制第一张唱片,由此可推测出,必然不是天朝翻译大家的杰作,反而是港澳台同胞有很大的嫌疑。具体是谁开的头,至今也无从考证。

    Johnny出生在悉尼的中产家庭,Elvis出生于密西西比州的乡下小镇;Johnny的老爸是成功的商人,后来又当选为Waverley市长;Elvis的老爸是个乡巴佬,后来因为伪造支票诈骗锒铛入狱。Johnny的父亲会玩爵士乐,母亲会弹钢琴,就读悉尼教会学校,接受过正规的音乐训练;Elvis从未接受过正规的音乐训练,也不会识谱,完全是通过收音机听音乐自学成才的。前者是澳洲摇滚之王,后者是摇滚之王。

    对于Johnny而言,登台演出不是最好的选择,反而是最困难的路。年轻的Johnny在高中时期是个调皮捣蛋的学生,要不是因为他是个学霸,很可能就被学校开除学籍了。大概因为Johnny童年的时候受到了打击,所以选择了一条不寻常的路。

    1950年,悉尼的邦代海滩边上的舞台有一些免费的演出,任何业余人士都可以参加。15岁的Johnny对此充满期待,因为这是他的第一次在真正的公众场合表演。当年的观众都很热情,也很简单,给唱的好的歌手以掌声和欢呼,给唱的不好的投以烂番茄或者烂水果。

    Johnny知道在他前面的那位歌手接受了一场烂番茄雨,非常紧张,可是不打算退却。站在身边的母亲也对Johnny说:“你不必勉强,现在回家也可以,没什么大不了的。”

    “不!妈妈。我一定要去唱一回!”

    当Johnny站到舞台上面开始演唱时,没多久就收获了几个鸡蛋和番茄,也收获了满场不带善意的笑声。他跑回更衣室,狠狠地哭了一回。Johnny的妈妈站在外面耐心等待,让儿子好好冷静。回家的路上,她又劝Johnny“John,为什么就这么执着呢?你完全没必要这样为难你自己”毕竟家里的生意需要他帮忙。

    Johnny边擦眼泪边说“总有一天他们会认同我的!”

    后来Johnny的母亲回忆说“我们夫妻用尽一切办法劝阻他,因为我们知道这条路有多难多苦”在Johnny家人的眼里,Johnny就是家里面的black sheep。他的哥哥Barry,做过律师,当过法官,后来也当了Mosman市的市长,妥妥的一个中产富二代的成功案例。Johnny也有个妹妹,Anne Rose O'Keefe,很可能只是个默默无闻的家庭主妇。旧时澳大利亚的妇女是没什么权益可言的。早期澳大利亚的移民主要来自不列颠和爱尔兰,这些移民不是信仰天主教就是信仰基督教。不管是天主教还是基督教,都读几乎完全一样的《圣经》。《圣经》以弗所书五章22节,你们做妻子的,要服从自己的丈夫,如同服从主。所以Anne很有可能就是嫁人生小孩忙家务然后就这样过了一辈子。Anne没能等到第二次澳大利亚女权运动的成果,就老去了。非战之罪也,要怪也只能怪Anne生不逢时。

    在此处顺带一提black sheep这个词的中文意思。使用翻译软件翻译black sheep,总是会得到一个成语,害群之马;败家子。老实说,black sheep真的不可以当做害群之马,甚至败家子也不是很全面。这个词语的本来说的是在一群羊里面,有一只黑羊。可能在某些文学作品的语境里面,black sheep的确可以翻译成害群之马或者败家子。Black sheep的意思应该包括“与众不同”或者“异类”,这样子我们在跟老外聊天的时候也可以调侃“I was a black sheep of my fam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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