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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婚姻与道德》

罗素《婚姻与道德》

作者: 一个树洞呀 | 来源:发表于2021-01-01 21:34 被阅读0次

    在表明某个社会所具有的特征的时候,不论这个社会是古代的或现代的,总要求助于两个极其重要而又相互关联的要素:一个是经济的制度,另一个是家庭的制度。现代有两派极有影响力的思想,一派认为万事皆起源于经济,另一派则主张万事均发端于家庭或性。前一派以马克思为代表,后一派以弗洛伊德为代表。我本人不附和任何一派,因为经济与性二者间的彼此关联,从因果关系来考察,似乎并不能表明一方明显优于另一方。举个例子来说,毫无疑问,工业革命已经给予并将继续给予性道德以重大的影响,然而相反,正是清教徒的性德行,成为引发工业革命的虽是局部的、但却是必要的原因。我并不打算将经济的因素或性的因素置于首位,事实上,此二者不能被明显地分开。经济之于获取食物,是有根本的关联的,但在人类社会中,仅为获取食物这种个人利益才需要食物的情况,是罕见的;他是为了家庭生活才需要食物,因此,当家庭制度发生变化时,经济的动因也会随之变化。如果像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所描绘那样,国家从父母们身边带走他们的孩子并将其抚养成人,那么,不仅人寿保险、而且绝大多数各种各样的私人储蓄,也差不多都得停止,这是显然的;换言之,如果国家承担了父亲们本该承担的抚养义务,那么事实上,国家就会成为唯一的资本主义者,彻底的共产主义者主张一种言论,认为国家如果成为唯一的资本主义者,那么,家庭——就我们所熟知的那种家庭,是不能存在的。即使这话显得有些离谱,但还是不能否定存在于私有财产和家庭之间的密切的关系。由于这种关系是相互的,因此,我们不能说哪一个是因,哪一个是果。

      可以发现,社会中的性道德是由几个阶段组成的。最初,有集中载明于法律中的明定的制度,例如,有些国家法律规定一夫一妻制,另一些国家法律制规定多夫多妻制。后来,法律不加干预,而公共舆情具有了决断力。最后一阶段,在实践上——倘若不是在理论上,听凭个人自己去决断。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并且在世界历史上也没有过任何一个时代,曾用理性的考虑以决定性伦理和性制度的,只有苏维埃俄国是例外。我并木是说苏俄的制度在这方面是完美无缺的,我只是指苏俄的制度不是迷信和传统观念的结果,而其他国家在各个时代,至少在部分程度上,它们的制度是迷信和传统观念的产物。从一般的快乐和幸福观点出发,来决定什么样道德是最好的,是一个极端复杂的问题,其答案要依着许多情况而定。工业化取得进展的社会较之原始时代的农业社会,其性道德是不会相同的。医学和卫生状况良好的地方,死亡率大大降低,比起瘟疫疾病流行以致大量死亡人口难以增长的地方,性道德也是不相同的。或许是由于我们的知识增长的缘故,我们能够指出,适宜于某种气候条件的最好的性道德,和适宜于另一种气候条件的最好的性道德,是如何的不同,以及在一种饮食习惯下的性道德,和在另一种饮食习惯下的性道德,又是如何的木同。

      一种性伦理影响所及,有极其不同的种类——个人的、夫妇的、家庭的、国家的,以及国际的。在这众多方面中的某一方面有良好影响的,在另一些方面大有可能影响恶劣。在我们能够决定我们所能想到的某种制度是木偏不倚之前,需要—一研究这诸多方面。先就纯粹的个人来说——这是心理分析所关注的影响。在这一方面我们所要顾及到的,不仅应是为一种法规所训导规范的成人行为,就是教导人们遵从法规的早期教育也不应忽视,在这一领域内,像众所周知的那样,早期禁忌的影响也许是奇怪的、无直接关系的。在本问题的这一部分,我们关注个人幸福的水准。我们所研究的问题的第二步,发生于我们关注男女关系的时候。很显然,有些性关系比其他性关系更有价值。大多数人会同意,含有更多精神成份的性关系,比起纯粹肉欲的性关系要更好些。的确,那个由诗人传达给文明男女的普遍意识的观点认为,与事双方的人格愈是发挥作用,双方的爱情也就愈有价值。诗人还教导人们,爱情越强烈,就要愈珍惜爱情;然而,这是一种很值得商讨的说法。大多数具有现代意识的人一致认为,爱情应该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因为根据这个原则——而不是根据别的原则,譬如一夫多妻制就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理想的制度。本问题的这一部分,自始至终都必须研究婚姻和婚姻之外的性关系,因为无论实行哪一种婚姻制度,婚外的性关系总是随着婚姻制度的变化而变化的。

      接着,我们将讨论家庭问题。在不同的时代和地域都存在着木同类型的家庭集团,但是父系的家庭占据着很大的优势,而且父系的一夫一妻制家庭,逐渐比一夫多妻制的家庭更为盛行。自从公元前以来,西方文明中所存在的性伦理的最初因子,竟规范了那种程度的女性德行,即要求女性的贞操,以致没有她,父系即无从确定,因为无从确定谁是真正的父亲,因而父系的家庭也就不能确立。基督教坚持男子需要贞操而男子木予反对的原因,在于女性被要求保持贞操之外,还由于发自内心的禁欲主义,加以在最近,由于妇女的解放,女性的妒嫉心愈强,从而增加了要求男子禁欲的动因的力量。不过,这种禁欲的因子只是暂时的,因为假如我们透过表象来判断,妇女们宁愿有一种制度,允许男女双方都能获得自由,而不愿意有一种制度,将那种自古至今只有妇女们受到的种种限制强加在男人身上。

      但是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又有不同种类。婚姻的决定,或取决于双方自己,或取决于双方父母。在一些国家,新娘是买来的;在另一些国家,如法国,新郎是购买的。至于离婚,也有种种情况。信奉天主教的国家绝对不允许离婚,而依照旧中国的法律,哪怕妻子仅犯有饶舌的小过,丈夫也可把她休掉。性关系的恒久性与近似恒久性,发生在动物之中与发生在人类之中的是相同的,为了延续种类,雄性的积极参与对于抚育幼仔是必要的。例如鸟类,它们不得不持续孵蛋以保持蛋的温暖,并且不得不在白天花费很多时间去觅取食物。对于许多种鸟而言,一只鸟做两类事是不可能的,所以雄鸟的合作是必需的。因此,大多数鸟类堪称德行的模范。在人类之中,父亲的通力合作对于后嗣的繁衍具有生物学上的极大益处,尤其是动乱的年代和在变动不居的群体中。但是随着现代文明的日益进步,父亲所扮演的角色也日益为国家所取代,我们因而有理由认为父亲不久将不再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益处,无论如何,这在赚取工资的阶级中是势所必然的。假使这件事真像我们预想的那样发生了,我们可以料定,传统的道德观一定会彻底崩溃,因为再也没有任何理由去说明,为什么母亲们一定要她们的孩子有确定无疑的父系。柏拉图希望我们能更进一步,即不仅由国家取代父亲,而且由国家取代母亲。我个人并不是十分称赏这种理想国的人,也并不因为孤儿养育院令人兴奋的印象而热情赞扬这项计划。不过,经济力量的强有力推动将使这项计划在若干程度上被采用,这倒不是不可能的。

      法律是在两种不同的方式下和性发生关联:一方面去强化那个社会所拥有的任何种类的性伦理,另一方面保护在性范围内个人的一般权利。后者有两个主要方面:其一为保护女性和未成年人不受侮辱和有害的利用,其二在于防止花柳病。人们对于这两件事,不曾纯粹根据真相来处置它,因为如此,两者的实行本来很可以发生效力的,结果却不是这样。对于前者,歇斯底里他禁止贩卖妇女为娼的运动,虽得以通过法律加以确定,然而专门藉此营业的累犯,仍可从容规避法律,反而给了他们敲诈百姓的机会。关于后者,那种认为花柳病患者是咎由自取、应得报应的说法,阻碍了在纯粹医学领域对最有效方法的采用,而将花柳病视为可耻的一般态度又使花柳病患者讳疾忌医,因而得不到及时适当的治疗。 

      再者,我们将接着讨论人口问题。这本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需要从各个方面加以考察。诸如母亲的健康问题,儿童的健康问题,以及大家庭小家庭对于儿童品性在心理上的影响问题。这些都可以称之为卫生方面的问题。于是又有经济方面的问题,既有个人的也有公众的,这就是一个家庭里或社会里每个人的财富与家庭的规模或社会的人口出生率相关联的问题。而与这个问题密切关联的是牵涉到国际间的政治与世界和平可能性的人口生殖的问题。最后还有优生的问题,因社会各区域人口出生率死亡率不同,因而改良或减少其族系。不能根据某种固定不变的理由为一种性伦理辩护,或对其非难,除非将上面列举的各种观点—一细加考察。改革者或保守派是一样的,他们都习惯于研究问题的某一方面或最多两个方面。能够找出私人态度和政治观点间有什么关联,尤其罕见。然而要指出两者中这一个观点要比那一个观点重要,也是完全做不到的。所以我们不能预先保证一种制度在私人观点上是好的;以政治观点来看也是好的,或者依政治观点看是好的,在私人观点上也是好的。我个人的信念是,在大多数时代、大多数地方,难以言喻的心理的力量,会导致人们采用带有大可不必的残忍色彩的制度,就是在当今最文明的民族中,其情形依然如此。我还确信,医学和卫生条件的进步,能使性伦理方面发生变化,即私人和公众双方观点都认为是好的,同时,前文已经述及,国家在教育方面增加的任务,会逐渐使父亲减少自有史以来那样的重要性。所以,我们在批评时下流行的伦理观时,有两项任务:一方面要根除常常潜存于我们意识中的迷信成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考虑到那些全新的因素,这些因素表明过去时代的智慧曾经愚蠢地替代了现时代的智慧。

      为了获得对现存制度的透视,我将首先研究以前存在的或现在仍然存在于不甚文明开化的人群中的制度。我将标明流行于现代西方文明中的制度的特征,最后再研究这种制度应该给予修正的地方,且研究希望这样的修正能够得以施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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