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借壳企业呢?
我总结采取了直接投资的方式,但是名义上建设集体企业或者国有企业,甚至是外资企业的名义,它的资质办理了营业手续以及专属的行业经营所需手续,实际经营以及收益风险均由投资人承担一种现象。任何的投资以及经营以及收益,均为企业自行承担。营业手续跟行业内的手续,用的名字或者用的抬头都是集体企业或者国有企业。也就等于你可能你的土地手续,你的环评手续,你的安监手续,你的行业资质性手续等等,用的都是企业或者国有企业,甚至是外资企业,主要就这么一个情况。
在实务当中,我们碰到了这类的案例
早期企业主要注册公司,由于行业或者地域所限,他借用了一个集体企业的名义,那么注册出来的就是一个集体所有制企业,完了以后所有的经营收益债务等等,均是由他自己来进行理清的,自己来进行偿还。与集体企业不发生任何的关系,就出现了这么一个状况。那么在这个状况之下,忽然间就面临一个征收拆迁的问题,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办?
那么这个状况出现在实务当中,往往是拆迁人为了达到一个压低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目的。比如讲我们在河南郑州就碰到一个早年当时的父亲借用集体企业的名义进行了注册,那么到最后实际经营任何收益,任何债务,任何交的相关的税费,都没有让集体企业以及集体企业上级机关承担,均都是自营自担。但是在面临拆迁的时候,对方不认可,说我们这个企业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是你个人企业。所以所有的补偿的谈判,不跟当事人谈,最后的补偿,也不想给但是人。就出现了这些状况,那么这种状况一旦在现实当中出现多了以后,我们就要看当中一些规律跟惯性。面临这一类问题,到底如何解决的办法,应该怎么处理?
我总结了这么几个办法
第一就是直接提起确认产权的诉讼。这类的诉讼有一定的风险,因为按照不动产登记所产生的法律效力,都是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来承担的。你的抬头名字也是他,那么在进行确权再进行股份确认的时候,往往具有很大的风险。你要很清楚,这不是一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个股权争议,是一个企业的所有权争议,特别是你有个集体企业或者国营企业的争议,那么从集体资产或者国营资产不允许流失的角度,往往也有很大的风险。那么这类问题的风险就在于一旦确权失败,对后续谈判以及到处拿补偿的影响非常巨大。所以在实务当中我并不赞成直接来进行产权类的诉讼,因为风险过大。当然了,如果你证据事实法律适用各方面非常清晰的话,也可以这个不是说完全的排除的,只是说在巨大风险的前提之下是不能适用。
第二类就是变相进行确权诉讼。比如讲以司法判决当中的认定事实,作为我确权的依据。你比如讲我们在河南的周口,曾经有一个企业,我们来给他起诉,最后是在司法的判决当中确认,它作为投资主体,要享有一定的投资收益。我们在江苏的南京也有这么一个案例,最后也是确认了客观的事实。也就说我们利用了别的诉讼的方式,在司法判决当中确认了我们主体资格这个事实。那么这一类诉讼或者这类手段的办法是我们比较愿意采取的,也是风险率极低的,风险率极低。
第三类就是利用利害相关人的主体进行诉讼。比如讲我是建造主体,也就是房屋所有的建造都是我实际来建造,这是上述两个办法走不通的之下,再选择第三个办法来确认主体资格问题。你像建造主体就是这样,因为你作为实际的企业建造投资人,那么你的雇佣的工人是吧,建造的时间建设的成本,建筑的付出,是吧?都可以作为利害相关人,来确认一定的主体的现实。但有些时候这一类有一个缺陷,缺陷就在于一旦确认不下来,也会引起很大的风险,风险率也很大,这个问题也要注意。
第四个就采取不予理会的办法,不予关注。用企业主的话讲,你愿意怎么做,你做你的一套,我做我一看,只要认为对方有任何的侵权的事实,就直接要求侵权确认以后要求进行诉讼,并且要求进行实物赔偿,这也是一种方式方法。们武汉一个加油站企业它就是这样,我也不去确权我也不去走所谓的确定我所谓的产权的主体资格的问题,我统一不走。只要你给我断了电,我就诉你断电,只要你过断路,我就诉你断路,只要你侵害我的实体经营权利了,我统一纳入了诉讼范围,直接找你的问题,我就找你麻烦。
希望这四类方式方法给企业主提个醒,引导一下,看看在实务当中到底如何更有力的来给你解决问题,可以自由选择一下,根据自己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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