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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让抄袭在“合理的重复率下”招摇过市 | 争鸣

别再让抄袭在“合理的重复率下”招摇过市 | 争鸣

作者: 吉他范儿 | 来源:发表于2019-12-19 10:31 被阅读0次

    文章来源:音乐周报

    文 | 宁汐

    近来,学术腐败、学术造假及至学术打假成为大众热议的话题,理工科领域的数据造假问题尤为人们所关注,这是因为其中的问题虽属于学术层面,但对人民大众的生产、生活影响却是息息相关的。艺术学领域的学术造假也由“翟天临事件”而吸引人们的关注。但音乐学领域的学术打假不知因何而多停留在表面化、形式化层面,“查重”是其通行的方式。“重复率”固然是检测论文抄袭与否的最直观形式,但却是表面化、简单化的打假方略。


    这些重复的部分很多时候是被引用的证据,而它又是论文的三要素(论点、论据、论证过程)之一,如果证据没有了,谈何论文?而基于规避“重复率”的考虑,很多人开始花心思在证据转写上,于是乎,很多文献被肆意地篡改。这样降低重复率做法的弊端不言而喻,原典文献褪去了往昔的光彩,很多成为口语化、浅层次的“新文献”,而实质性的抄袭之风并未因此消失,反而会以“在合理的重复率之下”堂而皇之地招摇过市。


    据笔者调查,如下诸种的学术抄袭正在“合理”利用“重复率以下”的规则而大行其道。

    其一是主要观点类的抄袭,这种抄袭将别人著述的核心观点化为己有,成为自己著述光彩之处,但一两句的观点性内容在长篇幅的行文中只占很小的比率,“查重”之法自然难咎其责,笔者所见一篇曾获得“金钟奖”论文奖的博士论文就有此类“妙招”。

    其二是非正式出版物或民间性资料类的抄袭,因这类成果并未公开,无法成为“查重”的依托载体。笔者在民间调查中常见有些硕博士学位论文在抄袭后与民间文艺工作者非正式出版物的关系“暧昧不清”。

    其三是翻译材料类的抄袭,这种抄袭将古文或外文资料翻译成为自己文章的内容,因机器“查重”的机械性而使其逃脱。尤其是那些外文资料较多的论著更是此类抄袭的钻空者,笔者见识过数量不少硕博士论文、期刊论文都有此类“巧妙”之举。

    其四是形式转化类的抄袭,这类抄袭者将原来图表的形式转化为文字叙述的形式,或将文字形式转写为图表形式。这些“智慧”之举有时还被冠以归纳总结的美名,自然也是“查重”机制下难辨其貌的抄袭之法。



    其五是跨学科类的转写,文学、历史、考古、戏曲等领域的资料被稍加改动(多是关键词变为音乐),而被用于音乐学领域的论文之中,而这些并非是跨学科研究的简单转写式抄袭,有时确实令人“赞叹”。


    相对于那些直接照搬的拙劣抄袭者而言,上述抄袭看似颇具“智慧”,也更为隐蔽难辨,加之打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处世态度而大量存在。然而,他们抄袭的实质未变,甚至更具危害性。尤其是上述第一种抄袭者,长期(或大量)的核心精要观点(或稍加转写)的据为己有,不仅使学术之风歪行、学术资源浪费,也使研究的创新驱动力降低,尤其是深存于硕博士学位论文之中,或将危及国家的教育大厦。第二种抄袭者因其不尊重甚至愚弄民间文艺工作者,所产生的矛盾,必将戕害一线文艺工作者的热情。

    如何才能杜绝那些“智慧”型的抄袭者呢?规避学术打假留于表面化、形式化,是其中的根本之举。首先在现有的“查重”机制下,论文的检测执行者还要进一步亲身阅读,真正地了解检测对象、深入地比对相关文献,是甄别抄袭与否的观念之始。其次是要营造打假的高压态势,不能在查到抄袭后不追责,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操行地方(单位)保护主义,还彪炳“治病救人,下不为例”的“宽容”态度,而应营造有假必打、有责必追的严肃语境。



    尤其是对那些自我感觉“智慧”的抄袭者,更要严厉追责,必将会使那些煞费苦心的“歪行者”更积极地改正其态度。再次是要从思想深处杜绝抄袭者存在的侥幸心理,让那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钻营者无处藏身。同时,学术研究的从业者也要端正态度,秉承实事求是、有一说一的观念,扎实地做好力所能及的研究工作才是正视自己能力、善待前辈成果的诚实学术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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