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不公允增资利益输送部分是否应当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学界有不同观点,实务中处理方法也有所不同。
先看两条规定:
1、 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应当缴纳20%个人所得税。
2、 居民企业之间投资分红免企业所得税。
再举例说明:
自然人A与法人B各出资30万、70万元,共100万元,成立C公司。
其中自然人A占股30%,法人B占股70%。
三年后,公司有留存收益900万元。
现自然人A欲转让其所拥有的30%的股份。如何筹划,税负最低?
01直接转让股份
直接转让股份方法,自然人A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自然人A转让所得=(100+900)*30%=300万
自然人A应纳个人所得税=(300-30)*20%=54万
02先不公允增资再转让股份
不公允增资是指,法人B增资100万,不考虑公司留存收益900万,增资部分全部进入注册资本。
即法人B原投资70万,现增资100万,法人B占公司注册股(100+70)/200=85%。
自然人A放弃同比例不公允增资的权利,股份由30%被稀释至15%。
自然人A转让股权给他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自然人A转让所得=(200+900)*15%=165万
自然人A应纳个人所得税=(165-30)*20%=27万
不公允增资后再转让股权,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纳税数额。但是实务中,南京、苏州等地税务局认定为输送利益部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增资后转让股份的方法,筹划有风险。更稳妥的解决方法,是在公司经营初期,留存收益较少的阶段变更股权架构,从股权设计的角度进行纳税筹划,而不是从交易模式设计角度进行纳税筹划。
中国经济仿佛又一次陷入“逢二起、逢八落”的宿命论中,特朗普政府表示将启动“再向中国2000亿美元商品加征10%关税”的计划,矛头直指制造业。中国的制造业大而不强,身处产业链下游,大多没有自有品牌、市场和技术,靠贴牌和价格优势来博取市场,利润率仅能维持5%,严重依赖9%~17%的出口退税。特朗普加征加征10%关税,无异于釜底抽薪。
“君子求诸己,小人求诸人”,加征报复性关税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投资创业者在新旧动能转换中更新迭代、变革转型。
投资创业者眼光既要向外,保持对宏观经济的敏感性,准确判断时代的环境变化和趋势,又要向内审视自身股权架构和激励方案,能否起到融资、融智、融人心的作用。
投资创业者是心存侥幸偷逃税款,置企业和自身于税威慑之下,还是有纳税筹划意识和系统的筹划方案,都将决定在时代的洪流中,中国制造业是遭遇灭顶之灾,还是浴火重生。
我想写给投资创业者一个有法律思维逻辑、又没有法律条文的公众号。过去认为,专业人士使用专业词汇方显专业。现在发现,用简单的语言,向外行说清楚自己的专业更具挑战。
法律条文,尤其税法条文,枯燥晦涩。做税法条文与投资创业者之间的“翻译人”,为新旧动能转换略尽绵薄之力,是一个税法律师的自我修行。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