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抽样调查,目前很多的企业对于找残疾人安置机构合作还是有顾虑,最大的疑问则是这个机构到底是否合法?是否得到了国家政府的认同?下面以福州为例介绍机构的合法性:
为扶持福州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切实满足就业年龄段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加快我市残疾人小康进程,根据中残联办公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2017]35号)、省残联《关于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6]8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榕政综[2017]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基本条件
( 一)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者是独立法人单位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由残联、乡镇、街道(村、社区)开设的残疾人就业场所;
(二)安置的残疾人应不少于10人,其中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三类残疾人不少于5人。安置的残疾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肢体残疾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肢体残疾军人);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且至少已开展劳动生产6个月以上,有固定劳动生产场所,面积应符合劳动生产项目场地基本要求; (四)与安置的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相关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与残疾人或其亲属签订劳动合同; (五)残疾人日工作时间不少于3小时或者周工作时间不少于15小时;
(六)按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1/4的劳动报酬;
(七)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制定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八)配备一定比例的专门管理服务人员(不低于10:1比例标准)。安置精神残疾人的,需安排有专(兼)职精神科或相关业务能力的医生进行管理。
二、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项目及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县(市、区)可按以下项目、标准给予补贴:
(一)一次性建设补贴:根据机构安置满6个月的残疾人人数,每安置1名残疾人给予1万元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已享受过残疾人集中安置补贴政策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该补贴分三年发放,每年经县(市)区残联审核通过后按补助总额的40%、30%、30%予以核拨,如安置残疾人人数减少应相应扣减。
(二)场地租金补贴:机构用地场所属于租赁性质的可按月场租租金的70%给予补贴(补助租赁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租赁协议有效期不低于3年),最高每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三)机构运行费用补贴:根据机构吸收安置满6个月的残疾人数(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可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0元标准补贴。运行费用补贴可用于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对残疾人职业辅导耗材和水、电等支出以及为机构提供就业项目支持的企业(社会组织)的相关补助等。
(四)社会保险补贴:机构与安置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全日制劳动合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当地最低缴交基数总额的80%给予补贴(机构已享受了人社部门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再重复享受)。
(五)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对机构为安置的残疾人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身故保险等商业保险的,可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的标准按实际保费给予补贴。
认真贯彻落实中残联、省残联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工作部署,突出把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作为“十三五”期间我市促进残疾人稳定和扩大就业重要增长点和就业兜底保障的一项重要任务,紧紧围绕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需求和特点,实行政策扶持和市场推动相结合,以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为基础,以发挥社会企业主体作用和劳动项目开发为核心,以扶持政策为着力点,逐步建立和形成主要针对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模式及有效运行机制。2018年城区至少各建立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至2019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各建立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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