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具有典型的示范作用,对社会产生一定的指引作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正是由于消费者对明星具有很高的认知度,利用人们对明星的崇拜心理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是商家经常采用的广告宣传手段之一。很多消费者都是因为看过一些明星对产品做的广告后,出于对心中偶像的崇拜与信任而购买了广告中的产品,所以,明星的代言行为对广告产品具有放大效应。如果明星在金钱的诱惑下做虚假广告,代言问题产品,势必也扩大了问题产品的效应,这种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其次,我们都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个人,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我们为任何民事行为都应当遵循民法中的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一个享有较多权利的人,社会必然要求其承担较多的义务,这种对等关系是社会公正与正义的基本标准。明星不同于普通人,他们受到了社会大众的特别崇拜和信任,所以,他们理应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负有更高的诚信义务。
再有,从企业与明星的法律关系上来看,笔者认为两者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明星则按照企业提供、设计的广告内容进行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为企业服务,并领取报酬。换言之,企业委托明星在广告中为本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做宣传,明星即成为企业的代理人。根据民法代理制度的原理,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即企业承担。从这一点上看,如果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等方面的问题,法律责任仅由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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