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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 必须死》

《Company 必须死》

作者: 阿卜儿 | 来源:发表于2018-01-21 16:21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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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司创立阶段,执行方出任CEO占股70%,行业资源方占股30%。股权分配是根据之前项目占股比例继承而来,只是还没有做工商登记。在过程中,行业资源方确认了一些资源,股份也就随之变成60 :40。这里是没有分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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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突然爆发,融资环境好。

    持有60%持股的执行方股东,想要向相对公开的第三方募集以太坊,自己成为有代表大量『公众股东』的公司控制人。

    行业资源方,持股40%的股东却希望引入单一大型机构投资者,让自己成为绝对控制人。

    到这里,其实战争已经爆发了,就是争夺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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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能够争夺实际控制人,双方开始较量。两边都试图要稀释对方。这里双方达成的默契是:设定TOKEN作为类股东凭证,执行层提出稀释90%的方案,以总量50%的Token向较为广泛的用户募集4万枚ETH,为了避免稀释部分被对手的关联方认购,执行层设计了千一资格,把认筹对象牢牢控制在核心用户这一边。

    行业资源方抛出的方案是稀释50%,以总量40%的TOKEN向指定私募投资人换2000万美元法币。

    这时候实际控制人的争夺,直接演变为「稀释权」的争夺。

    执行层快速完成ETH募集,稀释90%,总股本扩大10倍。行业资源方从原来40%股份一下子被稀释成4%股份。整个过程公开透明。行业资源方的50%稀释方案瞬间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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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稀释50%方案的行业资源方,在这场「稀释权」争夺中基本失败。反击方案是:否认了Token作为类股权凭证,只承认之前对「60:40股权」的认定。这时候公司募集来的4万个ETH就成为公司持有的「商品」,行业资源方作为持股40%的股东,要求代管40%的ETH(也就是16000枚ETH)。

    这是一起再清晰不过的实际控制人争夺案例,只是在区块链世界里,一次口头承诺和一次公开ETH募集到底应该享有什么样的权力,让整件事变得复杂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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