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就是耍流氓吗?
这句话首先想要确定什么叫“耍流氓”,不知道刑法里有没有“耍流氓罪”?
在这里,暂且把“耍流氓”理解为“不道德的欺骗”。因为一旦提到这个问题,让人眼前浮现种种所谓“玩弄对方感情”的情景。
其次要问的是,有没有所谓“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
似乎是有的,有的人,出于外在的压力——家庭、社会舆论的压力,出于自身固有的意识形态——传统的婚恋观(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结婚意愿非常急迫。有点抓到篮里就是菜的架势。参加相亲会、通过他人的介绍,然后单刀直入,直接进入谈婚论嫁阶段。
在这里,他们确实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但是他们谈得是恋爱吗?他们急切地想得到一个老公(婆),而不是急切地想经历一份感情。他们在一起时往往不交流自己的思想情感、兴趣爱好,而是专注于物质方面——有没有婚房?开什么车?年薪几何?——当然这些确实是结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有喧宾夺主之嫌。
看看谈恋爱的那些人。他们的出发点是建立在互相有一定好感的基础上的,但是可以很明确发现,他们在开始的阶段并不是马上带着结婚的目的去谈恋爱的。在向对方表达感情的时候,说的是:我爱(喜欢)你!而不是:我要娶(嫁给)你。问的是:你能做我的男(女)朋友吗?,而不直接就是:你能做我的老公(婆)吗?可见结婚并不是从一开始就作为恋爱的目的而出现的。
但结婚是潜在于恋爱过程中的,在恋爱过程中所做的那些事情,比如了解双方的脾气秉性,兴趣爱好,包括家庭状况、经济条件等,都是在相互确认双方能否适合共同生活。谈恋爱的双方应当是持有和对方共同生活的意愿的,抽象地来说就是在一起,现实地来说就是组建家庭。
我们无法脱离社会,我们必须在现实所给予地条件下“在一起”,从目前人类社会的发展阶段(资产阶级法权占统治地位)而言,一般的“在一起”的形式是婚姻,而这又是一个法的问题。婚姻是以法作为一种中介对于双方共同生活的一种承认,简单说来,婚姻就是合法地在一起。
但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可能刚刚开始出于感情上的“冲动”开始的恋爱,但在逐渐的交往过程中了解对方,然后“结婚”这个目的开始慢慢显现出来,最后导致两个结果:觉着不适合以后一起生活的:分手;适合一起生活的:结婚。但是凭此就能说,在以结婚作为目的显现出来之前,他们所进行的恋爱活动是耍流氓的、不道德的欺骗行径吗?
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如何理解婚姻?
如果看重的是婚姻的感情要素,比如脾气秉性,生活方式这些软条件,可能确实谈恋爱一开始就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但不可否认结婚确实还有物质方面的硬条件要求,那可能在谈恋爱一开始并不是以此为目的的,也不应该以此为目的。
姑且把软要素视为婚姻的主要部分,那么再问:有没有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
也就是说,在谈恋爱的过程中,我已经对你没感情了,我不想同你在一起生活了,但我还想和你谈恋爱,这种情况可能存在吗?有人说,有的恋爱一开始就没有以感情为基础,就是别有用心,想要玩弄对方,但这从一开始就不是谈恋爱了,或者只是单方面认为是而已。
在一起和结婚其实是有区别的,只是在现实条件下,人们一般不做区分。
两个人恋爱了,想要生活在一起,然后他(她)们一直幸福地生活着,但是他(她)们就是不办理结婚登记,你能说他们是在耍流氓吗?比如同性恋爱,在中国,现行法律根本不可能让他(她)们合法地在一起,这也能说是耍流氓吗?所以结婚同一起生活还是有区别的,结婚只是在目前条件下对于一部分人能够合法地一起生活的一种特殊状态。
性、婚前性行为、出轨
一般的性活动会造成两个自然性的后果:1、性生理需要得到满足。2、以一定的概率而产生的增殖。第一个后果适用于任何能称之为性活动的活动,第二个后果仅仅适用于一般异性之间的,不采取避孕措施情况下的性活动。
在传统农业社会中,个人的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劳动力的生产是生产力发展极为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所谓劳动力的生产,就是人的生命的生产,即增殖。在传统社会,生产力水平仍然较低下的状况下,增殖对于人的经济活动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增殖对于人的社会活动体现的另一个重要性在于对人的有限生命的延续,特别是族群血统的延续。这些因素都使得第二个后果——增殖成为人类进行性活动的主要目的。
为了维护增殖作为性活动的主要目的的地位,传统社会为之建构起了一系列的道德观念,至今仍有其效用。比如像中国传统一直持续至今的传宗接代观及其名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犹太教中反复强调只有以生育后代为目的性行为才是合法的。这些道德观念,无非就是在为一个目的服务,即增殖。
杜绝婚前性行为是传统社会建构的性道德观念。
增殖对于人的社会活动体现的重要性特别体现在族群血统的延续上。父权社会下,所传之宗必须为自己的正宗,而不是他人之宗;因此古代部落里会有杀头婴的习俗。人在逐渐文明化之后,不再会杀头婴,但仍然必须保证正宗的问题,所以杜绝婚前性行为这类观念就被逐步建构起来了,目的是为了保障所生育的下一代是自己的正宗。
而进入现代社会以后,问题就开始出现了。生产力效率的大发展已经使得劳动力不再成为生产环节中的重要部分。社会生产已经不再需要广泛的人力劳动了,反而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口的存活能力大大加强,寿命大大延长,人口数量呈几何级数地增长,如今的问题已经不是人不够,而是人太多。
上述现实自然应该使得人的性观念发生变化,首先就是性活动的目的不应该再以增殖为主要目的了。然而问题在于那些为了维护以增殖为目的的性活动而被建构起来的传统道德性观念,并没有立即消失。特别其中杜绝婚前性行为这一观念,在主流社会道德领域仍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在这种道德观念之下,双方进行性活动之后,好像双方就已经建立了一种婚姻的契约关系。但是这种契约关系又是不牢靠的。我们会轻易举出一些双方发生性关系之后,一方移情别恋的例子。通过性行为而建立起来的婚姻关系是不牢靠的,那为什么我们还会一厢情愿地认为两个人发生关系后,就应在在一起呢?这难道不是虚妄的所谓的责任观附加给我们的吗?
其实,性在本质上与婚姻无关。
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关系仍然是应该在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性行为根本无法建立婚姻关系,否则双方就不需要去登记结婚了,而只要发生性关系即可,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
所以,从本质上讲,性行为根本不存在婚前,婚后之分。而产生这种观念混乱的根本原因在于,如今在性行为不再以增殖为主要目的现代社会中,人们错误地把建立婚姻关系当作了性行为的主要目的。人的性活动被异化了,性活动的主要目的仍然应该从其本身造成自然后果中寻找,而前面已经论证了增殖已经不成为主要目的。
因此,现代社会中性活动的主要目的只能是以满足双方性生理需求为主要目的。
这一目的的优势在于,使性活动回归到其自然关系之下,而不是仍受到社会关系(婚姻关系)的羁绊。人类的分工起初只是性行为方面的分工,所以性活动从一开始就是双方的共同活动。同时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是满足双方的需要,所以性活动应该一种双向的互动,而不是单方面的活动。
从这个定义出发,还可以来解释下述那些通常人们认为不道德的性活动为什么是不道德的:
-
卖淫嫖娼,在这种形式的性活动是经济活动,不是以双方共同满足需要为目的的正常性活动。在活动进程中,买方只以满足自己的生理需要为目的,而不顾卖方是否也满足他(她)的需要。另外,卖方也不是以满足双方的生理需要为性活动目的,而是以在活动过后获得相应交换价值为目的。
-
包养者与被包养者,一般被蔑称为二奶(爷)(可以分成已婚包养和未婚包养两种,但性质是一样的)的性活动的目的也不正常。也是一种买卖关系,属于长期的、对象固定的卖淫嫖娼。被包养者从中获得的也是经济上对包养者的依赖。
-
第三者,一般被蔑称为小三(这里不把已婚包养的被包养者划入为第三者行列,因为个人认为第三者拥有与已组成家庭前两者的平等地位,而被包养者则由于经济上的依赖性,不具有平等地位),看似平等,但是与第三者的性活动仍然不是正常的性活动,表面上好像同第三者的性活动是合乎以满足双方生理需求为目的的。但是第三者总是有一个潜在的目的在其中,即以要求取代第二者的地位为目的。
在未婚情况下的第三者是被建构出来的,不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婚姻情况下的第三者具有不合法性,是因为在婚姻法中会被追究为过错方,净身出户。所以一般在未婚情况,我们不应说他(她)是小三,而是只是应该说他(她)们是三(N)角关系,但是这应该是一个你情我愿的游戏,如不愿意接受(其实这也是相互的),自愿退出即可。
一夜情以及单纯的性伙伴这种形式的性活动也是以满足双方需要为目的的。
此外,既然双方的性活动是以满足生理需要为主要目的的,当双方只以这个目的为目的时,双方有责任采取避孕措施。而当双方协议认为可以接受一定概率地增殖为他们的性活动的附加后果时,则可以考虑不采取避孕措施。
父母的原罪以及与子女的关系
传统观念下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自然关系:父母认为我们生了子女,我们对子女有某种占有权,是我们的占有物。是人与物的关系。
现代观念下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人的关系:父母认为我们与子女是平等的,因为我们是人,子女也是人。父母与子女是平等的人与人的关系,但是这无法解决的一个问题是:父母如何处理生下子女这一天赋权利?好像这一天赋权利自然将父母置于一个对子女有权地位,即所谓的孝。
然而我想要做一个极端的推进,把这样关系做一个颠倒,用死亡是恶的这样的观念来推动这个颠倒。父母知道是我们生下了子女,所以子女的死亡是我们父母造成的。这是一个绝对的原罪。
传统的观念是,我们把你生下来,让你做人,你还不感恩戴德?而我要树立的观念是,我们让你有了生命,有生命者必定是向死而生,不可避免要遭受死的痛苦。父母生下了子女的那一刻,就背负了致死子女的原罪。所以父母是子女最大的敌人。
父母对子女的原罪意识与传统的那种欠孩子的意识是有区别。有的父母,他们会觉得自己是欠孩子的,所以会骂孩子讨债鬼,感觉对孩子我们就是来还债的,你不听话,你不懂事,哎没办法,大概是我们上辈子欠了你的,现在你这样对我们,我们是还债来了。
然而,原罪,之所以是原罪,是没有办法去还的。父母对于子女无论是溺爱,还是虐待,还是认真培养孩子成人,都还不了对子女的原罪,因为父母把子女带到这个世界上,造成了子女必定要死的客观事实,而永恒的生命,父母却是给不了的。
所以子女要把父母当做敌人,你们的降生不是你的自由意志,你的死也是注定,这都是父母害的你。但是你仍然还要爱你的父母,这不是那种回报养育之恩的爱,那不是爱,那是孝,而是要把父母当作敌人一样来爱。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