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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北京:补签劳动合同,将签订日期向前补签,是否仍需要支付二倍

44.北京:补签劳动合同,将签订日期向前补签,是否仍需要支付二倍

作者: 知法如山 | 来源:发表于2020-04-25 23:24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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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情形如下:

    1、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写明的签订日期为双方实际签订劳动合同日期。

    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用工满一个月起至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最长11个月。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一般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二倍工资支付到补签的日期。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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