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规则】
执行主体因拆迁事宜未与被执行人达成合意,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将被执行人房产一并拆除。被执行人就此次强拆行为提起诉讼,执行主体仅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其对被执行人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施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由于执行主体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承担举证责任,则该执行主体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审判规则评析】
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负有收集及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并通过该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或作出有利于其诉讼主张的责任。当事人无法承担举证责任则需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据此可知,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合法依据的,该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
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位于执行主体批复的拆迁范围内,此外,双方就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未达成协议。执行主体在拆除违法建筑时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一并拆除。被执行人对此提起诉讼后,执行主体应当积极应诉并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法定期限内,执行主体除向法院提供对被执行人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以外,并未提供任何其他有关其强除行为属于合法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综上,由于执行主体在诉讼中未能承担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属于合法行为的举证责任,因此,该执行主体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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