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义(مؤول)只是多义(مشترك)中被侧重的那一面,实则它不是单独的一类,只是多义的第二阶段。
法源学谈“注义”。第四个主题:注义
它就是由多半意见而侧重的多义的某一面。
“多半的意见”指的是或然性的,注解也并不专门指使多义的其中一个意义侧重,而是囊括凡是由疑惑的证据而使某一可能存在的意义侧重的词汇,因为你若是思考了一个词汇的本身意义,并把它用于指定的一面,那你实际上已经注解它了。
法源学谈“注义”。注义的律例:
必须遵行它,因为它是或然性的,有可能错误的证据,那是因为是以或然的证据加以指定的,因为我们主张演绎学家也错也对。
前面的论述中显而易见的是:注义实际上并不是第四种,它只是在选择多义的其中一个意义之后的第二阶段。之所以作为单独的一类被提及,只是为了对学生提供容易,也就是在词汇表达方面每一类之下都有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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