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某亮向琼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王某竹偿还借款,并出具2018年3月27日、6月28日被告以资金紧缺困难为由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元、3000元的《借条》,且该借条上有亲笔签名和手印。该借款到还款日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甚至对原告避而不见,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对原告所诉的借款事实有异议,辩称不存在于2018年3月27日、6月28日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且原告提供的《借条》并不是被告本人出具的,而是由原告伪造的。原告当庭承认该《借条》并非由被告出具,是原告在起诉时由其本人亲自所写并加盖手印。此外,原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借款事实。因此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但无法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反而属于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办案法官当庭对莫某亮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对其依法罚款5000元。
法官说:原告莫某亮以虚假《借条》提起诉讼,属于恶意进行虚假诉讼,其行为违反诚信诉讼原则,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虚假诉讼不但对他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还严重干扰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对于虚假诉讼的行为,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借条会面临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场所,神圣不可侵犯。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的一举一动,都在法庭全程的录音录像当中。诉讼参与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严禁任何破坏庭审秩序的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凡是伪造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36条规定,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第68条和第115条均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第4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先行拘留。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坏人总会留下蛛丝马迹,真相也终会大白,尊重法律,尊重自己,尊重良知,是一个人起码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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