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之后不认账,债主无奈之下拿着借条到法院起诉,当事人竟辩称自己是在醉酒情况下写的欠条。日前,吴起县法院就调解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案件。
2016年年底,家住吴起县的闫某手持借条到吴起县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借款人齐某偿还自己的欠款本息共计33000元。据原告闫某称,2015年3月10日,被告齐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其借款3万元,当时并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约定月息450元,当时齐某还亲笔书写了欠条一张。
后来,闫某因急需用钱,多次向齐某催要,但齐某一直分文未还,无奈之下只好将其诉至吴起县人民法院,要求偿还欠款本息33000元。
针对闫某的起诉,被告齐某则辩称,自己其实借闫某的钱只有3300元,当天自己喝醉了,但闫某要求写欠条,自己是在无意识的情况下错写成33000元,并表示自己有足够的证据可以推翻。然而,在法庭举证期限届满后,齐某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能证明自己当天醉酒的证据。
法官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齐某向原告闫某借款并出具借条,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应履行还款义务。齐某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理解写欠条的含义的常识以及知晓违反欠条约定的义务所要承担的后果,其以醉酒为由不适用法律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抗辩。考虑到齐某经济困难,经过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后,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被告齐某2017年3月7日一次性偿还原告闫某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原告闫某自愿放弃。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喝酒与否均应对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所认知。对于彭某要求支付逾期利息,虽然双方未约定利息,但约定还款日期是2018年7月15日,主张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按彭某主张的年息5%计算,逾期利息应为60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解析
借款人对借条的真实性和内容没有异议,只是辩解称是其在醉酒状态下所写,该理由没有法律上的意义。醉酒不能成为行为人免除民事责任或否定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借条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喝酒并不必然使你的行为无效,就像酒驾也要承担责任一样。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喝酒甚至醉酒的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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