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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进行环保关停是否应该遵循法定程序?

对企业进行环保关停是否应该遵循法定程序?

作者: 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 来源:发表于2018-09-10 17:10 被阅读0次

    一、关停企业要遵循法定程序,政策“优先”还是法律“为准”?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生命和灵魂,是审判机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般来说,司法公正主要包括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两个方面。

    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合法程序的要求愈来愈高,不排除行政机关在作出某行政行为或实施某种强制措施时,存在违法行为,即便是实体上没问题,那么,程序瑕疵也可当然一票否决政府的行政行为。比如:“以拆违促拆迁”。

    如何认定违章建筑?政策性拆违完全可以替代法律、法规吗?地方的行为政策不能越权于上位法规定,否则法律存在没有任何意义。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更应该遵守法律,以维持社会稳定。不能以权压人,以所谓的“政策压人”,无原则给企业扣上一顶“政策帽子”,以此采取强制措施,无视法律存在。若是必须这样做,那么行政机关要付出代价,依据《物权法》、《侵权责任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进行补偿或赔偿。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区别何在?

    程序公正是诉讼过程的公正,是当事人看得见和能感受到的公正。它要求诉讼活动公开、平等、中立、及时和严明,这种直观的公正,是现代社会追求诉讼公开平等的重要内容,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审判活动中,要特别重视程序公正,树立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把程序公正放在重要位置,当程序和实体冲突时,要以程序为主,这样才能保证当事人的人格得到尊重,才能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使当事人接受裁判的结果。

    实体公正包括依法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公正地得以实现。对于依法认定事实,强调的是要追求法律真实,认定只能是被证明了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在此基础上,要最大限度地发现和接近客观现实,因为它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终极目标,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和谐统一。

    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由于我国适用的是大陆成文法系,所以,对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要严格遵守“法无规定不为罪”和“罪刑相适应”等原则,严格依法裁判,及时合理地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同时,也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善于运用法律,善于发现法律,以弥补立法上的某些缺陷,从而最大限度地用法律解释社会现象。

     三、行政行为均需遵循法定程序,关停污染企业也无例外 

    因为实体规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有时需借助法律来厘清其中的含义,而如何理解在不同主体之间也易产生分歧。而程序规定比较好掌握,某一行政行为需履行哪些程序一目了然,公众可以直观判断行政机关是否程序违法。

    当前环保整治过程中,行政机关似乎认为“关停”比当年“拆迁”更容易完成任务,对企业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一关了之,为追求高效快捷、忽视程序要求。

    本文意在强调污染企业关停所必须履行的程序要求,以提醒执法机关,保障企业合法的程序利益,要明确污染企业关停需履行的手续,必须首先明确“关停”这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在企业法律意识,尤其是程序意识高度崛起的今天,行政机关违反法律程序规定所要付出的代价是高昂的。在当前企业关停执法实践中,执法机关务必引以为戒,重视对企业程序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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