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转!反转!反转!农妇“采野花”获刑3年,一波三折,简直就是个笑话?
文/霍道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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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随手采三株“野草”就获刑了?!
近日,源于《河南法制报》经“澎湃新闻”转载的这则新闻,立即引发巨大争议。
这条新闻是这样描述的,河南省卢氏县农民秦某,在田边山坡上顺手采了三株“野草”,居然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先是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但检察院仍不满意,提起公诉,秦某最终因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然而,4月20日《澎湃新闻》又发消息:河南省卢氏县农民秦某在农田附近的山坡上采挖了3株兰草,被森林民警查获。经鉴定为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4月20日,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证实,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官方只发布了第一批,蕙兰不在其中,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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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罢这则消息,实在是让人震惊和疑惑!
震惊的是,如果蕙兰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那么,法院判秦某有期徒刑3年,到底是依据的什么呢?这不是拿法律当儿戏是什么?
疑惑的是,此前源于《河南法制报》经“澎湃新闻”转载的“农民挖三株“野草”获刑3年”新闻一出,本来就引发巨大争议。当时看到网上“一边倒”的批评,有人还专门评论辩解,律师:此案是意外事件。同时举例子说明,据华商报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卢氏县,因为非法采伐蕙兰获刑的不止秦某一人。
卢氏县农民陈某,2016年4月22日在卢氏县徐家湾乡良木村王草沟林坡上采挖兰草一丛三株,准备带回家种植,当天下午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采伐的是蕙兰。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卢氏县农民黄某,2015年8月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长沟沟脑挖掘兰草四丛八株,并将采挖的兰草在家中种植,2016年4月22日被查获。经鉴定,黄某采挖的是蕙兰。法院判决黄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由此看来,还真不是只有秦某一个人?但这前后两则完全不同的消息,说明了什么呢?不得不让人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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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盗猎、盗采珍稀濒危动物、植物,十分重要。我国的确刑法规定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是什么是“国家保护的植物”?涉及的国家规定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关于保护珍贵树种的通知》——前者共罗列了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保护植物143种;三类保护植物222种……
尽管这里面的知识太专业,但是我们的司法部门有关人员、专业律师首先要弄明白,否则怎么判定呢?问题在于,深处于熊耳山的卢氏县政府司法部门到底明白不明白?如果自己都没整明白,又怎么把前述“常识”向生活在“植物王国”中的农民充分告知?让民众也知晓相关常识,避免“不教而诛”。否则,依法行政何在?严格执法何在?司法权威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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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万步来讲,如果真的就算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不问清红皂白断定犯罪也值得商搉。正像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之前在“辱母杀人案”之后所说的,“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更何况无意间采挖的“野草”不是“蕙兰”们呢?
分析此起案例的一波三折,笔者感到,我们不仅要看到所暴露的问题,而且更关键的是要看到问题背后的问题,那就是对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知识”的普及严重缺位,甚至流于形式。在实际操作层面中,割裂了“普法过程”与“问责结果”之间的辩证关系,导致存在“盲区”和“死角”。事实上,加强科普知识学习普及,并不是一句空话。一个重要的特色就是突出实践特色,解决具体问题,关键是还是要在实践过程上下功夫。只有关注过程,咬住过程,抓实过程,确保过程中每个要素环节都完整完好,才能有完美的结果。
普法形式多样,用心方能有用。农民采3株“野草”获刑3年,之所以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实则在情理之中,更是体现了人们法治精神在明显提高。当前,我国已进入“七五普法”第二年,我们能够利用的普法宣传形式有很多,无论是开展普法教育活动还是网络媒体宣传,抑或者印发宣传册……都要注重把末端效果和过程质量相统一,依据法规抓落实,盯紧问题抓落实,咬住过程抓落实,只有这样,才得真正提高普法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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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在我们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每一位法官都肩负着神圣的使命与责任,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借用培根的一句话:“法官应当为作出公正的裁判准备一切必要的条件,犹如上帝为人间所作的那样:削平山冈,填补崎岖,以铺平正义之道。”由此及彼,在构建我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官应当为彻底解决纠纷准备和创造一切条件,以铺平一条通往公平和正义的道路。如此这般,才能让人民群众点赞!
虽然农民“采野花”获刑3年的一波三折,简直就是个笑话!但是笑话归笑话,关键的问题还是要真正知耻后勇,汲取教训,正确对待,加强学习,否则,将来会闹大笑话?
所以,该接受“深刻的法治教育”的,恐怕不只是那个农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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