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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发票挡了一下 | 小艾法务日记(22)

被发票挡了一下 | 小艾法务日记(22)

作者: f494c21bceaa | 来源:发表于2018-06-25 15:32 被阅读13次

    2017年3月16日

    集团最近牛叉叉的,拿到了一条高铁线路的经营权(别太认真啊,借个名啊,呵呵),然后,有旅行社又向我们申请,要求分包一部分座位。

    业务部门与旅行社谈妥了分包合同,上了OA程序,我们部门也通过了,双方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但到了负责执行的下属公司财务部门却出了问题。

    什么问题?开票!

    财务提出,人家旅行社给我们承包费,我们是要开票给人家的,但我们与旅行社签约的公司没有旅游方面的经营范围,不能开具相应的发票,因此必须更换成有经营范围的签约主体,或者将现签约主体增加经营范围。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第二十四条。

    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这个问题提出来后把我们搞懵了,第一次遇到这样的问题。这里的“扩大发票使用范围”是不是就是“超出经营范围”?部门对此进行了研究。最后得出结论,财务的观点不对。

    我们认为,“发票使用范围”与企业“经营范围”概念不可等同。

    所谓发票的使用范围,是指某一种发票的可开具范围,主要是指发生流转税业务(即增值税或营业税业务)时,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形范围,比如,是开营业税发票还是增值税发票,是开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这属于税务专属概念;

    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一般分两类,一类是不需要开具发票时开具发票,例如借款;第二类是需要开具甲种类发票,结果开具了乙种类发票,例如甲公司租房给乙公司使用,应该开具营业税发票,结果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又如甲公司销售免增值税货物,应开具普通发票,结果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而企业“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属于企业登记的专属概念。

    因此我们的结论是,超出经营范围经营与扩大发票使用范围是两件事,发票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发票的使用只要符合发票的使用范围,则合法合规;而经营范围按工商规定进行规范,偶尔超出经营范围不属违规,只有主营业务发生变化,需要进行经营范围的工商登记变更时,才可能涉及超经营范围违法问题。

    多说两句。实际上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里已经删去了“公司应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等相关规定,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市场准入的限制性规定,就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这也体现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律精神。

    与财务沟通了半天,其实我们还是没有底,毕竟,这发票能不能开还得最终由当地的税务部门说了算。我们两家最后决定,既然合同已经签订,为保险起见,还是增加一下经营范围比较妥当,这样税务工商都可以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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