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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态合理度与幸福指数

形态合理度与幸福指数

作者: ccr003 | 来源:发表于2019-08-15 13:33 被阅读0次

    说是,二战前世界上没有那么多国家。

    之前能有60个?可二战后一下子就130多了。再后来,国就越来越多,现如今全世界已有了197个国家36个地区。不过,其中能有140多个国家的各自人口都没超过1800万。你可能知道,印度仅一个孟买市的常驻人口都不止这个数。

    这应该就是国与国之间不均衡的一种体现。所以,世界上就分成了……超级大国,大国,区域大国,中等国,小国等等。

    德国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有个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说是在国外其政经观点的影响力可与卡尔·马克思相提并论,他对“国家”的定义不知你能否参考。他讲:国家,是垄断着合法暴力的最高政治实体。进一步讲,在各国掌握这个实体的,就是主政的,自然都是其各自生态下的强者。那么,就另个视角而言,由那些强者以各种因由给圈拢到一块的国民,对自己的母国又都是怎么一个认知?或者说,那些人对罩着自己的国都会持以怎么一个心理倾向呢?要知道让国民爱母国,是任何一个主政者所必须推崇的。

    通过对地球村几个特定门户的粗浅观察,这里初步认定,其形态的合理程度与其拥有的自由度正关联。就是说,后者程度越高,前者就越趋于高级。

    另外这里还注意,形态合理程度比较温和的,往往又多发生在“幸福指数”较高的国度,就是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解决方案属公推的那个……高幸福指数国有芬兰、挪威、丹麦等等。实际,我国与米国大致也在这个范畴之内。

    合理程度相对偏离的,则多是发生在幸福指数较低的国家及其世态,比如和咱们走得很近的那个邻国、二战时的日本、卫国战争时的前苏联等国。

    在这个方向上,你会惊奇发现,在特定的生态里,越是远离应有关照的人等,他们就会越发地在乎关照,直观表现那就是展现其对高端的感恩,只要你能维持其强势。

    有人会说:这很符合条理嘛,“儿不嫌母丑”,“狗不嫌家贫”,你不爱母国就是不屑之子,狗都不如……每每听到这些,人们不免就要偷偷地问:国,就是家嚒?就是母亲嚒?这里的逻辑是不是有点模糊,类比是不是有点错位?毕竟,人不是狗,人性不好狗性吧?!

    关于民众对于母国的内在取向,在合理程度相对偏离的国家里,你也许能很容易地找到赤胆忠心与坚贞不二的具体人等。只是,有人对此的解释则令人汗然,不管你会恼怒到什么程度。人们会以为他或者她等那样,那是没的选择,不那样不行。因为,其生态下的资源,其环境里的气息,几乎都被他们爱的给垄断给占有了。自有的东西支撑不了市民社会的存在,如此他们自然就会神化掌握资源的国之第一人。不是那样,那自己就没有生存空间,甚至就连喘息的余地都没有。所以你也只能是……对强权屈服,对硬势力顺从?

    有鉴于此的情感,延展下去,造化出的群体性行为艺术,当然别人也可以将此说成是一种朴实,是一种真情的自然流露,其具化下来都会是些这么一类情形:

    据说,在斯大林格勒保卫战中,不少苏军官兵在阵地战至最后一人时,他们总会向自己的炮兵报出自己方位,然后当敌兵逼近时再喊出载入其史册的一句话,就是“为了祖国,向我开炮!”且看,他们在以牺牲的方式爱国。当然有人注意到,苏共中央颁布的那份著名270号令时间是那一年前的1941年8月……这并不影响英雄的高大,因为他们面对的是更加的邪恶。

    再据讲,二战美海军为彻底战败日海军付出了沉重代价,而需要注明的是,其中包括航母在内300多艘舰船的被击沉击伤,是于战争后期被日军士兵通过驾自杀式飞机以撞击的方式加以实现的……说是,此刻他们也高喊口号,也载入了史册,口号是“万岁,天皇万岁!” “战或许是错,但败不是错。战争或许有错,但战士没有错。”这是做过战地记者的烘炉将军讲过的。由此你是否会感觉到,无论怎样……能“以身殉国”的人总是令人侧目的吧?!

    国难当头,牺牲能代表忠诚,赴死能代表坚定。那么,和平年代怎么展现这类情绪呢?

    于是,我们就应特别理解,咱们邻居的民众对他们第一人所表现出的激动,激昂,感动,情不自禁,欢呼雀跃和热泪盈眶了。要知道,他们的衣食住行,他们满意的生活,可都是从他们所忠敬的人那里来的。他们几乎没有自由经济。

    与此差不多刚好相反,在自有经济持续发达,物质极大丰富的北欧,那里的国民却浅有母国情怀与献身意识。据说,他们的宪法、教育法和别的什么相关法律,都没有什么“爱国”和“民族”的文字表述,讲究的是“我需要的正是多种信息,然后形成自己的观点”。似乎他们与国,与国字下相关人等都间隔着谨慎……

    在米国,看起来就更是不靠谱了。说是1984年共和象党在德克萨斯举行全米代表大会,一些反对人士前去举行抗议活动,其间一位名叫约翰逊的人,为了泄愤竟点火焚烧了路边悬挂的星条旗。国旗,那可是国之象征啊! 于是,约翰逊被判有罪。但是,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则于第二时间推翻了对他的指控,认定焚烧国旗的行为属于“象征性言论”,受到其宪法第一修正案相关条款的保护。这个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那里大多数政客也都主张给予公民“烧本国国旗以泄私愤”的权利!

    这个……就让这里很不理解。宪法不是维护国之尊严的吗?它怎么成了寻衅泄愤者的保护伞了呢?这等“包容”,你不怕就此乱下去吗,真让人尤其地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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