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张杰因生意周转急需用钱,故向王涛借款20万元,借期一年。王涛要求年利率约按60%计算。张杰无奈答应了王涛的要求,并与王涛订立了借款协议。一年后王涛要求张杰按约定还款,但是张杰认为王涛是在放高利贷,因此借款合同是无效的,只同意归还王涛本金。王涛不同意,后双方诉至法院。请问,王涛与张杰的借款合同有效吗?张杰应该按什么利率偿还债务?
A 有效,因为这是张杰自愿借的。
B 无效,这是高利贷,是不合法的。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延伸
年利率在24%—36%的部分在法律上称为“自然之债”,自然之债就是指如果张杰已经把钱付给了王涛,再想要回来是要不回来的。反过来,如果王涛向张杰去要这部分的利息也是要不回来的。而对于超过36%部分,如果张杰已经实际把钱支付给了王涛,但他后悔了,想把36%以上的部分要回来,那么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说白了,自然之债就是你要愿意给多你就给,但给了就要不回来了。所以,高于法定的合法利息即年利率超过36%才叫高利贷。
案例分析
依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年利率低于24%的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是无效的。所以在本案中,王涛与张杰的借款协议是有效的,但是王涛约定的年利率60%已经超过了36%,超过的部分就是无效的。张杰应该按照24%—36%的利率来偿还债款。
问答小环节
问:现在有些借贷中,出借人把利息直接写在了本金里面,比如王涛让张杰直接写一张32万元的借条,那张杰该怎么办?
答:假如他们之间真的写了一张32万元的借条,但是张杰当时拿到手的本金只有20万的,如果张杰能证明这一点,那法院就会认为张杰应该按照20万元来还款。如果借条上没有写利息是多少,法院一般当做无息处理,但在现实中张杰要证明只只拿了20万这个事实是有很大难度的。
THE END
综上所述,不是所有的高利贷都是违法的,有时候,在一定的利率之下也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的。
作者:律宝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律藏宝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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