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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监管与言论仲裁的韩国经验

媒体监管与言论仲裁的韩国经验

作者: KSZxMX | 来源:发表于2016-06-02 09:59 被阅读65次

                                    ——专访韩国媒体仲裁委员会主席朴容相

文│王瑞琪

面对网络时代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的媒体纠纷,仅仅以法律诉讼作为唯一的纠纷解决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由于诉讼耗费时间较长,纠纷解决的成本过高等因素,不利于媒体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无形中增加了法院的工作压力。为此,积极研究和探索法律诉讼以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有着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5月24日,韩国媒体仲裁委员会主席朴容相在北京大学发表题为“新媒体时代的韩国媒体纠纷解决制度”的精彩演讲——对韩国媒体现状以及言论仲裁制度做了全面介绍,并探讨了新媒体时代下媒体纠纷解决制度的发展方向。演讲结束后,笔者对朴容相主席做了独家专访。

韩国媒体仲裁委员会主席朴容相(左二)接受专访。

既快又好的仲裁机制

韩国媒体仲裁委员会(Press Arbitration Commission,也译为韩国言论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81年,其所代表的韩国媒体纠纷解决制度在全世界独树一帜。“自成立以来,我们仲裁委员会始终以媒体自由与个人人格权之间的和谐为目的,在维护媒体的自由与独立的同时,又起到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的双重作用。”韩国媒体仲裁委员会主席朴容相告诉笔者。

从国内外应对媒体纠纷的做法来看,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研究和寻找法律诉讼之外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如美国的新闻评议会、日本的新闻协会、英国的报业投诉委员会以及韩国的媒体仲裁委员会等。其中韩国的媒体仲裁委员会作为准司法机构,其权威性和高效性备受推崇。

作为具有准司法性质的组织机构,韩国媒体仲裁委员会负责调解和仲裁由于媒体报道而产生的纠纷。朴容相主席介绍说,“媒体评议会等自律制度因为缺乏法律强制性,难以有效解决纠纷;而法院诉讼则需花费相当大的时间及费用成本。因此媒体仲裁制度可谓既快又好的处理、解决媒体纠纷的制度设计。”


韩国媒体仲裁委员会主席朴容相(右)与笔者合影


独立、中立的仲裁流程

专家分析认为,相对诉讼来讲,仲裁具有省时、省费用、高效等优点。一般来说,媒体侵权案件都有一定的时效性,一旦发生损害,由于民众的关注度造成的传播广度和深度无法预料。而媒体仲裁委员会14天之内免费调解服务的高效优势很明显就体现了出来,而法院程序至少在6个月以上。其次,仲裁的保密性好,媒体的传播性质导致一些案件往往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而仲裁不论是审理还是裁决,都可以不公开审理,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隐私。最后,仲裁具有独立性,可以更好地保证裁决不受任何机构的干预,从而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仲裁委员会在接受当事人申请的14日内发给双方关于仲裁程序开始的指定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指定时间当天出席18个仲裁委中的任意一个,若申请者两次均未出席,将视为撤销申请。这一规定体现了韩国媒体仲裁委员会坚持自愿和便民两个基本原则,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诉求。

目前,韩国共设有18个仲裁庭,其中有8个位于首尔,釜山、大邱、光州等大城市设有10个仲裁庭。媒体仲裁的组成人员有法官、律师和经验丰富的媒体从业人员。每个仲裁庭的首席专员资格由主席委任,秘书处是负责支持该委员会运作的机构。媒体仲裁委员会在各地的分布也反映了媒体仲裁制度在韩国得到充分实践,得到了公众的认可,体现了其存在价值与社会的需求。

媒体仲裁委员会本身是一个公共机构,也就是说,并不受政府的控制。朴容相主席表示,“仲裁委员会以韩国广播电视发展基金和政府的捐献金为财源。仲裁委员靠法律和良知执行独立职务,不受任何职务上的指示或者干涉,从而使得仲裁部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受保障。”

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解决方式

仲裁委员会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采取调解与仲裁程序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方式——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便于案件分流和纠纷的顺利解决。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恢复当事人之间良好关系和彻底解决纠纷,是仲裁活动中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通过调解与仲裁相结合,可以将许多案件解决在调解阶段,节省司法资源,便于纠纷的快速有效解决。

调解与仲裁范围涵盖当前所有新闻媒体,包括传统的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和网络新闻、IPTV等。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报道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媒仲委提出调解或者仲裁申请,但最晚不得超过报道发表之日起6个月。侵权案件的补救措施共有三种方式,一是要求媒体方做出更正报道;二是要求媒体方做出反论报道;三是要求媒体方对赔偿损失的损害赔偿。另外,被报道为犯罪嫌疑人后来被判无罪或者案件与无罪判决等同的形式终结时,可请求报道无罪事实的事后报道等。

面对全新的媒体环境,韩国媒体仲裁制度也遇到了新的挑战。“网络媒体环境下,只要侵权内容没有彻底根除,侵权就仍然在发生。因此,现在需要一个能够反映网络空间特征的损失补救方案。”朴容相主席表示,“委员会正在准备全新的媒体仲裁法案来保障国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法案内容包括新设侵害排除请求权,以补偿由于恶性网络报道或留言等带来的损害。”

关于韩国媒体仲裁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朴容相主席认为,“所有制度和政策都要基于其存在的社会环境,因此没有哪种制度是万能的。但是我认为在这网络时代,各国的媒体环境可能非常相像。不管是哪个国家,网络媒体在快速增加,媒体的虚假报道和隐私权侵权等相关的纠纷也在增加。因此,考虑到这样的现实,类似PAC这样的媒体仲裁制度可能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韩国媒体仲裁的制度基础

韩国媒体仲裁委员会是在1981年颁布的《基本媒体法》基础上成立的,1987年11月28日《关于注册期刊的法案》颁布,《基本媒体法》被废止,1995年颁布修订后的《关于注册期刊的法案》。随着法案及法律实践的不断完善,根据《公共官员选举法案》,韩国又成立了媒体报道审议委员会,并于2005年1月27日颁布《关于媒体报道导致损失的仲裁与补偿法案》。该法案的宗旨是通过调解或仲裁的方式并通过建立有效的补救制度,解决由媒体机构等违反他人法律权益的媒体报道带来的纠纷,使公共责任及新闻自由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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