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说明:
- 成立背景:
- 对大中城市建立试点阶段;
- 全面推进阶段:按照“个人储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原则建立公积金制度,实行“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
- 但缺乏法律规范,实际工作存在问题:
- 部分单位不缴、少缴;
- 单位挪用,侵害合法权益;
- 决策、管理机构职责不明确,管理制度不健全,隐含风险;
- 不缴少缴没有行政处罚权,影响执法力度;
因此,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所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建立条例。
条例适用范围和住房公积金概念的规定
第二条:
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行为效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管理包括管理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受委托银行,监督包括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
概念:单位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含义:只在城镇建立;在职职工才建立;缴存长期性、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具有强制性;特征:积累性,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必须存在受委托银行专户内,专用性:专款专用,只能按规定使用。)
住房公积金归谁所有的规定
第三条:个人缴存和职工缴存部分,都规职工个人所有。(实质是以住房公积金形式给职工增加一部分住房工资,达到促进住房分配机制转换的目的。)
个人所有属性:
1.不同于财政性资金,是劳动报酬一部分,属于个人收入,归职工个人所有。
2.不同于社会保障统筹基金(社会保障统筹基金是以互助为主,符合条件才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所有权直接与职工个人相对应,全部归个人所有,如果缴存期间未使用,可在退休一次性提取。
3.不同于单位住房基金,不再是单位住房基金的组成部分。
需注意,个人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占用、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的行使收到一定程度限制。1.符合规定才允许提取;2.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统一保值,没有可转让性。
住房公积金管理原则的规定 p16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指在住房委员会的领导下,作为归集、使用和管理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
-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 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 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 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 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归还。
- 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 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工作。
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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