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是什么时候制定的,最近一次修正是什么时候?
答:1990年4月1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3、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关于政府工作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是怎么规定的?
答:《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县级定,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其所属的环境执法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环境监察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牧、水利、林业、公安、经济和信息化、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4、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的建设项目是怎么规定的?
答:《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一)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二)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三)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污染环境的项目。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经核查后关闭的企业、淘汰的生产线、落后工艺、设备等名录,接受社会监督。
5、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关于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是怎么规定的?
答:《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重点控制的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单位、放射源使用单位等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一)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对可能出现的环境突发事件,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三)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污染事故与辐射事故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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