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文章系列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无权代理制度。
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还未确定其效力。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有善意和恶意之分。善意相对人指不知道行为人实施的是无权代理行为,且对此无过错的相对人。恶意相对人指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的相对人。
善意相对人有权在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撤销无权代理行为。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恶意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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