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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

股权的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

作者: Sunshinelawyer | 来源:发表于2018-04-26 13:25 被阅读2次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等对于无权处分情形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故可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的取得:一般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就完成了股权变动.记载于股东名册是股东的权利也是义务,未记载于股东名册不代表非股东.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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