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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备案文件谎称项目不在生态控制线内,会怎么罚?

环评备案文件谎称项目不在生态控制线内,会怎么罚?

作者: 9a02e58ec6b1 | 来源:发表于2023-03-13 22:27 被阅读0次

    环评备案文件谎称项目未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会怎么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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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问题:

    某生态环境管理局对环评备案类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有多个项目的实际经营场所位于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但环评备案文件却声称项目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之外。

    另外,参与编制环评文件的部分编制单位已注销,部分环评编制人员也已在环评信用平台注销资质。

    那么,上述情形是否违法?如何处罚?环保部门后续如何处理?

    02 哪些建设项目可以在基本生态控制线以内进行建设?

    深圳市人民政府2005年10月17日颁布的《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进行建设:(一)重大道路交通设施;(二)市政公用设施;(三)旅游设施;(四)公园;(五)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农业、教育、科研等设施。”

    故,仅上述涉及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可以在基本生态控制线以内进行建设,其他均被禁止。

    03 环评备案文件内容失实,哪些主体可能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企业备案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不实或虚假情形,违规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那么哪些主体可能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

    1、建设单位及责任人

    一是行政责任。

    1)记入环境信用记录。

    2)单位罚款50—100万元;个人罚款5—20万元。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2016年11月16日颁布)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2019年09月20日颁布)第二十七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下列严重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技术单位、编制人员予以处罚:
    (二)遗漏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为主要功能的区域等环境保护目标的;
    (八)其他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有重大缺陷、遗漏、虚假,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不合理的。

    2、环评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

    一是行政责任。

    1)实施失信记分并记入信用管理对象诚信档案。

    2)单位罚款所收费用3—5倍、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者面临禁止从业。

    当然,如果相关环评编制单位已经注销,或相关编制人员已注销资质,则相关措施处罚存在一定困难或效果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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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信用管理对象(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对象)纳入信用管理;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实施失信记分。

    第三十四条
    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相关情况在信用平台的公开期限为五年。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技术单位和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编制人员,其失信行为和失信记分永久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二是刑事责任。

    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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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04 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环评报告主要分为三种:一是环境影响报告书、二是环境影响报告表、三是环境影响登记表深圳市比较特殊,取消了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均为审批制,环境影响登记表均为登记表,而环境影响报告表既有审批制,又有备案制,审批制的结果为环保批复,备案制的结果为备案回执。

    随着2017年1月1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施行以及2020年4月28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颁布,备案制出台,部分项目从事前审批制转变为事后监督制。

    但很多深圳企业明知项目不属于《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备案类,为逃避环保部门的事前审查,直接在备案系统网站进行登记备案,生成回执当环评批复使用。

    那么,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根据环境保护部2016年11月16日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4月28日颁布的《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环【2020】108号)第一条规定,“报告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建设单位自行登录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报告表。网上备案系统是为建设单位提供的备案平台,报告表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建设单位对其备案的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报告表编制单位对其编制的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在备案平台提交的报告表不视作我局认可的环评文件。”

    因而,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不属于环保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

    05 环保管理部门如何处理?

    除涉嫌构成犯罪的,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情形之外,在职权范围内,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环保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一是进行行政处罚。

    具体处罚措施见前文。

    二是撤销备案或认定备案无效并公告。

    纵观全国各地实践,存在三种处理情形:

    1)撤销环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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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环保部门能否撤销备案回执?

    根据《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深环规〔2022〕3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或者不符合《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或者由受理时已列入限期整改名单或者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编制单位或者编制人员编制的,以及建设项目不属于备案范围的,负责办理告知性备案回执的部门应当撤销备案。

    2) 认定环评备案无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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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环【2020】108号)第二(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承诺,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报告表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 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的,或者由不符合《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编制单位或者编制人员编制的,各管理局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 在备案平台发布公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对建设单位、报告表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3)既撤销环评备案,又认定备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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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还列明了行政救济途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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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还有一种情形:建设单位自行撤销备案。

    比如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文件,同意佛山某公司关于撤销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申请。同样,取得备案回执的建设单位,也可以主动申请撤销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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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而,项目实际处在基本生态线内,但环评备案文件谎称项目未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这显然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至于环保部门是决定处罚甚至移送公安,还是由建设单位自行撤销备案?即罚还是不罚,怎么罚?可能还需视具体情节以及社会效果,综合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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