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生了工伤,而单位没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样的事情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有的单位选择与员工协商进行赔偿,有的单位却不管不问,坐等员工劳动仲裁和诉讼。
来来来,工伤保险补缴了解一下?
首先,工伤保险是可以补缴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员工的工伤待遇就全部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但是用人单位可以补缴工伤保险,当然需要承担滞纳金,补缴工伤保险以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其次,哪些费用是新发生的费用?补缴以后,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呢?
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三条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这个政策非常清楚的列明了,如果是发生工伤后补缴的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因工受伤和因工死亡的。
因工受伤的,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有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而因工死亡的,只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了。
补缴工伤保险与正常缴纳工伤保险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对比如何?
可能有的用人单位会认为这是一个巨大的政策漏洞,作为用人单位完全可以等到发生工伤了以后再去参保补缴工伤保险费用,没有发生工伤,对于单位来说就节约了一大笔开支。
首先,缴纳工伤保险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故意不交,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以补交,是为了化解用人单位的风险,使得员工的工伤待遇得到有利的保障,但这不是用人单位不缴或者迟缴工伤保险的理由。
第三,也是非常关键的,补缴的工伤保险后,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还是有比较大的差距的。具体的差距体现在:
1、补缴的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对补缴之前的医疗费是不负责支付的。而我们知道,一般发生工伤,医疗费都是花费巨大的。
2、补缴的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这也是非常大的一笔费用。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一般是受伤职工的7-27个月工资,如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受伤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7个月工资,九级伤残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标准的9个月工资,直到一级伤残,是本人工资标准的27个月工资。
3、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
4、还有一些不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见人社部的2016年的文件,不再赘述。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补缴的工伤保险与正常缴纳工伤保险,可以从工伤保险获得的保险待遇差距还是非常大的。但是,相对而言,对于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而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来说,及时补缴工伤保险也还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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