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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6月18日)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6月18日)

作者: 彭怀文 | 来源:发表于2021-06-18 06:51 被阅读0次

问题1:赶海所得卖的钱需要交税吗?

如果我去赶海,捡到点海鲜,我拿去卖了得到几百块钱,那这几百块钱需要交税吗?

解答:

先说结论:不征或免税。

1、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赶海所得,属于捕捞业所得,所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个人赶海收获的海产品销售免征增值税。

问题2:给关联方提供服务,并获取服务,双方合同约定互相不需要支付对价,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双方虽然相互不支付对价,但是应按照服务的公允价值(市场价)确认收入,并依法申报纳税;同时,对方提供的服务,根据用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成本。

为降低关联方之间共同的税务风险,虽然双方不相互支付对价,但是双方应依法互相开具服务发票,以便作为双方的进项抵扣凭证和税前扣除凭证。

会计分录:

借:成本费用/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问题3:2020年8月购入的固定资产(柜子桌子椅子等)一直没有折旧,现在(2021年6月)怎么处理?

解答: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固定资产应在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

贵公司在2020年8月购入固定资产,如果在购入就投入使用了,则需要从2020年9月开始计提折旧,如果购入后并没有拆封使用的则可以不计提折旧。

如果应该计提而没有折旧,就属于会计错差。

对于会计差错,《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如果会计差错属于重大差错的,应追溯调整;不属于重大差错的,则可以不用追溯调整,可以直接在发现差错的当期进行调整。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对于会计差错采用未来适用法,不追溯调整,即在发现的当期调整并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对于该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才能确定正确的处理方式。

问题4:请问一下阿里巴巴实力商家会员费放在哪个会计科目?

解答:

阿里巴巴实力商家会员费,是企业为销售而发生的费用,因此应该计入“销售费用”,明细科目根据企业自己的情况自定。

问题5: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年初派考察团出国学习,为其购买的国际机票,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对于国际旅客运输的国际机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问题6:差旅费的出差补贴、餐补要交个税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说明:国税发﹝1994﹞89号文只是部分条款失效,上述条款的规定依然有效。

针对有些单位滥用“误餐补助”不征税规定的情况,《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补充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因此,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差旅费的津贴、误餐补助的实际执行中,全国各省市区实际执行口径并不一致。有的是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出差标准,超出部分就需要缴纳个税;有的地方是要求企业自行制定出差制度规定出差标准,经主管税务局备案后执行。前述的两种情况,都是可以不需要发票;而有的省市规定,报销补贴需要发票。因此,对于出差津贴与餐补等,建议咨询主管税务局,询问当地执行口径。

问题7:扣缴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申报并申请退税,能否将税款退到单位账户?

解答:

一是想多了,二是不应该这样想。

单位可以为本单位员工代办个人所得税汇算,但是无论是补税还是退税,结果都是应该由员工承担或享有。单位在代办个税汇算时,只是接受委托,并不能把应该退还给员工的税款据为己有。

问题8:营销优秀者奖励旅游如何计征个税?

假如甲企业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去上海以参加培训班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本次发生的差旅费、旅游费由公司承担,以此作为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该笔费用该如何计征个税。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9:储值卡、尚未退回的过期票款等存在沉淀资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某些情况下,企业收取的预收款无需退回,但是客户可能会放弃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例如放弃储值卡的使用等。企业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的,应当按照客户行使合同权利的模式按比例将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否则,企业只有在客户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约义务的可能性极低时,才能将相关负债余额转为收入。企业在确定其是否预期将有权获得与客户所放弃的合同权利相关的金额时,应当考虑将估计的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要求。

如果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所收取的、与客户未行使权利相关的款项须转交给其他方的(例如,法律规定无人认领的财产需上交政府),企业不应将其确认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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