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邓先生将他的刚买的汽车送到4S店进行保养维修,由于前段时间突发暴雨,因此停在4S店内的数十台的汽车遭遇洪水的浸泡,邓先生的汽车也不能幸免。张先生提出的主张是,要求4S店更换一台新的汽车。但是4S店方面,需要张先生,签订一份共同委托鉴定的协议书,通过第三方的评估鉴定,希望以鉴定的结果为准,进行下一步的协商。目前双方未能达成共识。
当事人问道:即使汽车经过换件修复,但是恢复原状之后,仍然存在着价值上的折旧。而且作为一个泡水车辆,无论是在市场上进行销售,还是对当事人来说,其价值都跟原来的车不能同日而语。这样的一个贬值损失,是否要求4S店进行赔偿。以及,目前该如何跟4S店协商解决此事。
这起纠纷当中,涉及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4S店因保管不善造成邓先生的车辆毁损,根据合同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同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邓先生也可以向4S店主张因汽车受损的损害赔偿责任。
从4S店的角度看,其可能认为因暴雨进水致车辆被淹,属于不可抗力,并以此为由免除或者减轻赔偿责任。查找过相关案例,我发现确有一些类似情形被认定为属于不可抗力从而免责,但是关键仍在于汽车保管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而仍不能预见,才具备不可抗力的主观条件,如果当事人可以预见,而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原因没有预见,则不可构成不可抗力;若果淹水事件的发生能够避免,或者虽然不能避免但是可以克服,也不构成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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