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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读哈耶克摘录-良序社会运行的基本原理

重读哈耶克摘录-良序社会运行的基本原理

作者: 幸哉杏在 | 来源:发表于2022-05-09 00:25 被阅读0次

    耶克在1944年就出版了《通往奴役之路》,但他所提出的一些基本概念和观点却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逐渐被世界各国所理解和接受,可谓命运曲折。80年代末,苏联解体、东欧国家剧变,现今中国取得了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此时重读哈耶克70年前所撰写的这本《通往奴役之路》,韦森认为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重提:

    第一,市场经济是人类迄今所能发现的最有效率且较为理想的一种资源配置体制。

    就是在那样一个历史背景中,哈耶克当时十分孤寂却又数十年持之以恒地坚持认为,中央计划经济会限制个人自由、摧毁人们的责任感和社会的道德基础,会阻碍财富的生产,造成社会贫困,亦会导致极权主义政府的兴起。他敏锐而深刻地指出,放弃市场竞争和价格机制,用中央计划和政府行政手段干预经济过程和进行资源配置,不但会在经济上导致诗人荷尔德林(F. Holderlin)所描述的那种“用通向天堂的美好愿望来铺设一个国家通向地狱之路”,而且必定会在政治上走向一条通往奴役之路。

    第二,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密切相关,前者构成了后者的基础和条件。

    耶克当时却发现,甚至在德国纳粹极权主义魔影变成人类真正威胁之前的25年,西方社会已经出现了偏离构成欧洲近代文明之基础的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基本理念的苗头,试图以集体主义的中央计划来取代经济的市场运行。哈耶克当时就警告:“我们逐渐放弃了经济事务中的自由,而离开这种自由,就绝不会存在以往的那种个人的和政治的自由。”

    第三,私有财产制度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

    从私有财产与自由之间的内在联系出发,哈耶克讨论了私有财产制度与平等和正义的关系问题。哈耶克发现,当时许多进步人士的理想是通过消灭私有财产来达到社会收入的平等,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哈耶克认为,这是一个莫大的误识:“虽然在竞争社会中,穷人致富的可能性比拥有遗产的人的可能性要小得多,然而,只有在竞争制度中,前者才有可能致富,且才能单凭自己的努力而不是靠掌权者的恩惠致富,才没有任何人阻挠个人致富的努力。”并且,哈耶克相信没有人会怀疑这一点:“一个富人掌权的世界仍然比只有那些已经掌权的人才能获取财富的世界要更好些。”

    第四,法治之下才有真正的自由。

    在法治之下才有自由,反映了“限制政府的权力以保障人民的自由”这一西方自由主义的传统理念。这也意味着自由主义就是宪政主义。对于这一点,哈耶克后来曾专门论述:“由于法治意味着政府在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以外不得对个人实行强制,所以它构成了对政府机构一切权力的限制,包括对立法机构权力的限制。”
    第五,“法治”的含义不是政府以法律来治理社会,而是且首先是政府的行为在法律约束之下。
    世纪三四十年代,哈耶克就清楚地认识到,法治并不是指当权者或政府以法律为手段来治理社会,即“rule by law”,而首先且必定是政府及其领导人先遵守法律。换句话说,法治首先就意味着政府本身应像任何公民一样要受预先制定的法律规则尤其是宪法的约束,这才是“the Rule of Law”。

    第六,“自由放任”理念是对自由与法治的最大危害。

    哈耶克明确指出:“对自由主义事业危害最大的,莫过于某些自由主义者基于某种经验主义的粗略法则的顽固态度,而以自由放任原则为甚。”
    哈耶克并不主张无政府,也不主张政府在管理经济、政治与社会事务上无所作为,而是主张在政府自己遵守预先制定的法律框架下制定并通过法律来管理和治理社会。
    在哈耶克看来,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构架应当是,政府遵守预先制定的规则并依靠规则来管理和治理社会,让个人和企业在市场机制中自由地参与竞争,这才是一个良序法治社会运行的基本原理。

    第七,民主本质上是实现自由和保障社会安定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

    哈耶克指出,民主并不是最高的目的,而是“达致更高目标的手段”“是一种保障国内和平和个人自由的实用设置(a utilitarian device)”。他还警告:“我们绝不能忘记,在一个专制统治下往往比在某些民主制度下有更多文化和精神的自由——至少可以想见,在一个整齐划一和由教条主义所支配的政府统治之下,民主政府可能和最坏的政府同样暴虐。”因而,哈耶克相信“民主的控制可能会防止权力变成专断,但并非仅仅存在民主的控制就能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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