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岁女孩吃香蕉噎死,父母状告赠蕉邻居”一案,经法院一审和二审已经尘埃落定。该案经媒体报道引发关注,这次法院的判决获得了媒体和民众的一致认可。
(一)为法院点赞
案情经过是苏婆婆将芭蕉给4岁的晨晨吃,5岁的丹丹找晨晨玩,晨晨将芭蕉与其分享。不幸的是,丹丹因蕉块卡喉窒息死亡。丹丹父母将苏婆婆、晨晨爷爷诉上法庭,索赔73万,称晨晨爷爷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儿童食用芭蕉的危险性,其行为与丹丹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苏婆婆提供的芭蕉,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苏婆婆的芭蕉符合食用安全要求。苏婆婆只是将芭蕉分给了晨晨并得到了晨晨爷爷的同意,没有给丹丹,事发时也不在现场。苏婆婆不可能预见丹丹拿到芭蕉并因食用窒息死亡,苏婆婆并无过错,其行为与丹丹死亡的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同时,丹丹已经五岁并就读幼儿园,根据普通人的认知,其应具备对常见食物独自进食的能力。虽然晨晨爷爷当时在场,但其对丹丹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而其对丹丹独自进食芭蕉的行为未加看管,也是基于普通人对事实的合理判断及善意信赖。事发过程,晨晨爷爷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其在事件中也没有过错。
无论苏婆婆将芭蕉分给晨晨,还是晨晨爷爷、晨晨将芭蕉分给丹丹,这都是邻里朋友之间善意的分享行为,这种分享食物的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丹丹的死亡属于偶发因素致窒息死亡,是无法预见而令人惋惜的意外事件。晨晨爷爷、苏婆婆的行为与丹丹死亡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一审驳回了丹丹父母的诉讼请求。
丹丹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被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里顺便普法一下,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区别。苏婆婆赠香蕉给晨晨,然后晨晨分享香蕉给丹丹,跟丹丹的死亡确实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是,事实上的原因只是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上的联系,并不直接引向侵权责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在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或其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确定加害人是否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丹丹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晨晨爷爷和苏婆婆均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丹丹的行为,对丹丹的死亡没有过错,因此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的此次判决,并没有采用折衷主义“和稀泥”式的公平责任分配原则,保护了行为人的善意信赖,不会让人们在今后的生活中,因为害怕出意外或担责任而变得冷漠疏离。一份体现公平正义的好判决,不仅仅是一次全民普法,也可以成为一堂生动的道德宣讲课。
因此,在此次事件中,媒体和民众一边倒地站在了法院一边。为佛山法院点赞!
(二)给家长的启示
丹丹的父母痛失爱女,令人同情,但却将既无法律责任也无道德义务的苏婆婆和晨晨爷爷告上法庭,不仅伤害了邻里之间的感情,这种病急乱投医的行为也令善良民众不齿,其诉求不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不可能得到支持。
丹丹的父母作为丹丹的法定监护人,更应该承担起监护人的责任。痛定思痛,为人父母者,不仅要时时刻刻排除孩子身边的危险因素,还要教会他们远离危险。要把孩子的安全教育放在第一位,因为意外和明天永远不知道谁先到来。安全第一,安全第一,安全第一,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有人总觉得意外发生率很低,抱着自己不会那么倒霉的侥幸心理。然而,哪怕意外的发生几率只有万分之一,一旦发生在自己身上,便是百分之百的不幸。
与其发生意外后追悔莫及,还想着抓个垫底的。还不如提前给自己、给亲人买份意外险。如果不幸降临,至少亲人还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也不至于像丹丹父母那样随意归咎于他人(此处并非广告哈)。
(三)丹丹也许想对妈妈说
妈妈
对不起
纵然我也不忍离你而去
妈妈
别哭泣
让我的微笑永远定格在你的记忆
妈妈
我爱你
千言万语却来不及告诉你
妈妈
放下你的怨气
我很感激
因为我曾被这个世界温柔以对
感受到了满满善意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