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或者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一)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三)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对同一火灾事故认定,复核以一次为限。但当事人对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可以申请复核。
当事人对火灾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信访申诉。
如果对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机关举报投诉。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建筑》杂志2019年第08期,刊登了曹刚律师撰写《主动应对平稳过渡-----深度解读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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