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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1

2023-05-11

作者: 双髻山府正堂 | 来源:发表于2023-05-10 11:38 被阅读0次

1)李某。李某拒绝办事,要求退钱,因此不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是故意犯罪,不是过失犯罪。因此,虽然李某对陈某的退钱行为有监督过失,但不能因此构成受贿罪。故A项说法错误。

        (2)陈某。第一,由于李某不构成受贿罪,因此陈某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第二,陈某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也是权钱交易,请托人花钱买的是终端办事人的职务行为,而不是游说者(中间人)的游说行为,因为游说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职权。因此,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要求终端办事人答应办事。题中,终端办事人李某拒绝办事,因此陈某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此,B项说法错误。

        第三,陈某不退还钱,多数观点认为不构成侵占罪,因为王某送的是贿赂,没有返还请求权,因此,陈某拒不返还不构成侵占罪。故C项说法错误。

        (3)王某。第一,王某向陈某送了10万元感谢费,没有明说是给陈某还是给李某,表明既有给陈某也有给李某的概括故意,因此,既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也构成行贿罪。

        第二,由于王某将钱送给了陈某,陈某收了钱,因此,王某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构成既遂。D项说法正确。

        第三,行贿罪的既遂标准: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接收(占有)了财物。例如,甲将一张存有3万元的银行卡悄悄放在官员乙的办公桌上,乙次日发现,便上交。乙不构成受贿罪,但甲构成行贿罪既遂。本题中,陈某收下王某的钱,并且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李某是家庭主要成员,陈某将这笔钱用于家庭生活开支,意味着李某客观上享用了这笔钱的一部分。这便意味着,王某向李某送钱这件事,构成行贿罪既遂。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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