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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三人听信神婆教唆,以为父母被“黑鱼”缠身,打死父母被判刑

兄妹三人听信神婆教唆,以为父母被“黑鱼”缠身,打死父母被判刑

作者: 律视微言 | 来源:发表于2019-01-04 10:06 被阅读0次

    济南中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兄妹三人致亲生父母死亡的故意伤害案。2017年,山东省商河县一村庄兄妹三人怀疑父母遭“黑鱼缠身”,、采用“喝黄符”、“摔砸啤酒”、“玻璃碎片划十字”等方式为父母“驱鬼”,致使父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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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岁的儿子王甲(化名)见母亲杨某精神时有异常,便同两个妹妹王乙(化名)、王丙(化名)从民间找神婆为母亲杨某“看病”。兄妹三人按神婆嘱咐,先强迫母亲喝下“黄符”,又对母亲采用白酒搓身等方式为其“驱鬼”。“驱鬼”期间,王甲为控制母亲反抗,用手捂压其口鼻,最终导致母亲窒息身亡。

    事后,兄妹三人又以为“小鬼”转嫁到父亲身上,三人强力将父亲控制,先后在王父身边摔砸大量瓶装啤酒,逼迫其生吃辣椒,掐其颈部,用玻璃碎片在其脚部、腹部划割十字等方式进行“驱鬼”,最终导致王父因外来暴力诱发心脏病而死亡。

    经查,事发当天,王甲曾于当地批发部购买了10包啤酒和5个打火机。下午王甲慌慌张张来到邻居家,称自己“把爹娘全杀了”,让邻居帮忙报警。

    王甲兄妹三人好心为父母“驱鬼”,却导致父母死亡,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王甲兄妹三人均无精神病,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精神正常而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兄妹三人按神婆嘱咐,采用伤害方式对父母进行强制治疗,导致父母死亡。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呢?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其中有一种情形,被称为“迷信型杀人案件”,指当事人基于封建迷信思想,为治病求寿、得道升天而采用各种手段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本案情形与“迷信型杀人案件”很像,兄妹三人基于迷信思想,按神婆指示,强迫母亲杨某喝“黄符”,又对母亲以白酒搓身,但这些行为并不足以发生死亡的结果。

    母亲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窒息,因王甲想控制母亲反抗,用手捂压口鼻所致。王某控制母亲的目的是为了给母亲“驱鬼”治病,而不是杀害她。本案杨某没有杀人的故意,虽然导致了母亲死亡的后果,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王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脏病,王甲兄妹三人虽采用了伤害的方式,强迫王父治疗,但其目的都是为了治病,不是杀人。虽然发生了王父死亡的后果,但三人没有杀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王甲在为母亲“治病”过程中,用手捂压其口鼻,导致母亲窒息身亡。捂压口鼻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王甲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王甲兄妹三人在为王父“治病”过程中,掐其颈部,用玻璃碎片在其脚部、腹部划割十字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三人均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王甲致二人死亡,王乙、王丙致一人死亡,兄妹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王父死后,王甲委托邻居报警,自己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乙、王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构成坦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考虑本案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兄妹三人的真诚悔过得到了亲属的谅解,依法可对三人从轻处罚。最后济南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王甲有期徒刑14年,王乙、王丙各10年。

    很多农村可能都存在封建迷信思想,也许是为了给病人寻求一个心里安慰,毕竟心态是做好的药。但如果需要对病人以伤害的方式治病,我们提醒您切勿听信,伤害行为不仅治不了病,还可能治死人。本案王甲兄妹三人,就是因相信封建迷信思想,活活害死了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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