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薛之谦的大戏,我这一个星期都没好好找新闻普法了。我都不知道该怎么总结这前前后后的风波,大概就是:
网红李雨桐在微博发长文自曝遭薛之谦骗财骗感情。称自己为了帮薛之谦离婚,先后从两人合作经营的淘宝店铺中拿出1000万给高鑫磊。
然后就是两个人你来我往在微博上互放“证据”反击,隔空撕逼。昨天薛之谦放了一组聊天记录的截图,爆女方出轨,并被女方父亲用堕胎要挟。
尽管自称“所有截图均来自原始数据”,结果还是被豆瓣八卦小组的网友发现图片存在大量PS痕迹。
比如UI尺寸不一,文字有修改痕迹,甚至聊天截图中出现的时间都没有对齐……这就很尴尬了。
相关的技术分析贴已经很多了,有兴趣的自行搜索,我这里并不是想讨论图是不是P的,而是P聊天记录,需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毕竟在他甩完“实锤”之后,说了这样一句话:
很多吃瓜群众以为P图就是作伪证了,其实不然……首先这件事又没进入司法程序,不涉及举证相关问题,包括伪证。
再者就是【伪证罪】是存在于在刑事诉讼中,他两的事还没上升到这个高度。
律兜法律咨询平台律师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反过来说,哪怕聊天截图没P,也不见得能作为法律上的“实锤”。
在今天这样一个次元壁已经被突破的时代,网上聊天早已取代现实聊天,网上购物也逐渐取代现实购物。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及将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
但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足以作为“呈堂证供”、并能确保其充分证明效力的证据,都必须同时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要求。
如何有效确认“网上聊天”者就是现实中的聊天人?网名就是真实人名?聊天的文字是自己手打,而不是被人窃取手机?……每条都很难认定,所以拿微信截图打官司的,翻翻历年裁判文书,往往也是输多赢少。
就拿我下面这张图为例,这年头微信聊天生成器这么多,造个假还不简单么。何苦要自己漏洞百出地P图呢……
所以说放张截图,最多搅浑下舆论的焦点,真正在法律上,可能没多大锤子用。但截图没用,并不是说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都没用:
律兜法律咨询平台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注意,是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聊天的截图等这些不能确保真实性的图片,效力是很有限的。
划个重点,也就是说千万别截完图后,就可以放心把手机里或者电脑里的记录给删了。电子记录,比你的截图更重要,请让专业的人来提取。
这场维持一周的撕逼,让我不得不对自己的电子信息更加注意,在电子媒体如此发达的今天,我们如何保留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尤其在走司法途径举证的时候,如何证明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我想这是每个吃瓜群众,应该在这次事件中认真思考的事。
瓜我们大家都吃了,爱情中,确实没有谁爱的多谁爱的少。但如果非要理个清楚,那就看庭上双方能提供什么证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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